暖气来了 供暖有纠纷的市民看这里!
□记者尚迪
从上周开始,不少郑州市民家中的暖气片进入了工作状态。从2014年开始,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就开始试行提前一周升温供暖,今年也不例外。其中,郑东新区热电厂最先启动,升温最快,因此东区用户最先感觉到室温上升。从11月10日开始,全市其他区域用户家中也陆续热起来。
暖气来了,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在一夜之间得到提升。不过,在供暖地区,每年都会发生不少供暖引起的纠纷。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供暖方和用暖方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规定,不少地区还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来细化、完善相关内容。去年10月1日,《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常见的与供暖有关的纠纷,在这里都可以找到答案。
热力公司:供暖不合格要退费
使用暖气时,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家里不够热”。根据国家标准,集中供暖地区,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6℃。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除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外,还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此外,供暖期内因建设工程、临时施工等情况确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当至少提前2日通知。因突发事件停止供热的,还要向社会公告。
暖气用户:安装装置“蹭暖”已违法
除了温暖,暖气用户还可以享受很多其他便利,如烘衣服、热食物、使用暖气水等。其实,这些行为不但影响室内温度、有害身体健康,甚至有可能属于违法行为。还有人自己不缴费,却通过一些特殊手段蹭邻居家的热量,这种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的规定,用户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安装热水循环装置,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供暖纠纷,谁负举证责任
热力公司和暖气用户之间因供暖产生纠纷,同样适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热力公司与暖气用户依法应当签订供用热力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一旦发生争议,合同条款可以用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在现实中,暖气用户经常会遇到证据不足的困境。为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暖气用户除签订合同外,还要注意保留缴费单据。如果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热力公司测温。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双方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这样得到的检测结果比用户自测温度的证明力更强,将成为用户要求退费的重要证据。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即使能用于证明供热情况的各种记录掌握在热力公司手里,暖气用户也可以起诉,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