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养殖场排污23年 动物粪便露天堆放
□记者段伟朵通讯员曾哲
9月27日上午10时,省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环境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发布我省第二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宝通报案件受理情况,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志强通报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情况。
【事件】河道排污23年多次责令整改无效
1993年起,关某在孟州林场东南部建了个小养殖场,没办啥执照,更没有办理环评手续、建设污染治理设施。2009年1月17日,关某的养殖场几经发展,注册成立辉鹏合作社,目前存栏生猪5000余头。
发展壮大了,养殖场相应的排污量也开始增多。然而,养殖场的废水处理依然“原始化”,部分废水经水泥沉淀池简单沉淀后经二道河进入黄河;另一部分直接排入无防渗措施的渗坑。更重口味的是,养殖场动物的粪便露天堆放在墙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没有任何无害化处理措施。
据省政府规划,关某地处孟州林场东南部的养殖场属于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3年,环保部门先后两次向该养殖场下发《环境违法行为期限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影响饮用水源地的养殖建筑设施,消除污染,恢复地貌,但该养殖场依然“我行我素”。
今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有群众将这个养殖场威胁吉利区饮用水源地的情况进行了举报。此外,检察机关接到该问题反映后,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进展】公益组织振臂一呼为环境“维权”
谁来为黄河、林场、饮用水安全的环境问题维权?今年9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作为原告,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洛阳市吉利区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关某、河南省国有孟州林场告上法庭。
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以下责任:1.立即停止实施排放污水、臭气、粪便等侵权行为;2.排除危害,拆除养殖场所和设施,或承担相应代履行费用;3.消除已造成污染,平整土地,或承担相应代履行费用;4.承担原告律师费、调查费等10万元。
洛阳中院当日作出立案决定,并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此案是我省法院受理的第二起由本省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首起案件是6·19非法转运倾倒汞触媒危险废物公益诉讼案。
就在原告递交诉状的同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也向洛阳中院递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对社会责任促进中心提起的诉讼予以支持。
刘志强介绍,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是社会环保公益组织,调查取证时面临证据难以获取、难以固定等困难,需相关机关的参与。本案中,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支持,就可以有效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有利于原告诉讼权利的行使及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刘宝介绍,从公益诉讼的价值来看,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目前全国范围内环境公益诉讼的总体数量并不是很多,但影响力不小。公益诉讼案件能起到指引作用,具有引领性,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
名词解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民事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