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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旬老太输液5天险丧命 药品过期领导不在岗

他的老母亲刘鲁氏因患有冠心病前往就近的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刘某一家从医院拿药回家治疗时才发现所输液的药品中存在过期药。

  近日,尉氏县洧川镇花桥刘村村民刘某向今报记者反映称,他的老母亲刘鲁氏因患有冠心病前往就近的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按照以往,冠心病患者住院治疗都是一周出院,但此次,刘鲁氏的病情不但不见好转,反而出现昏迷的症状,随后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刘某一家从医院拿药回家治疗时才发现所输液的药品中存在过期药。

  □东方今报记者 宋明增 曹东方 见习记者 庞小友/文图

  九旬老太住院变病危

  家属发现输过期药  花桥刘村村民刘建争告诉记者,2015年12月5日,他的老母亲刘鲁氏已98岁,因患冠心病被家人就近送至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看病。经内科医生张华杰(音)诊断,病情并不严重,只需住院输液即可。住院期间连续输液五天,刘老太病情不见好转反而加重,还出现昏迷症状,医院下了病危通知。

  眼看刘老太病危,刘建争把母亲接回家中,并向外地工作的亲人们打电话报信。亲人们纷纷火速返家准备给刘老太办“后事”;与此同时,刘老太家人出于孝心,看老太太还是有一口气在,不忍心放弃治疗,继续按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生所开处方,到该院拿药回家治疗。但是当村医来家给刘老太输液时,刘老太的孙媳无意中发现药品“单硝酸异山梨酯”的有效期是:2015年11月。给老太太输的药竟是过期药品,这让全家人非常气愤。

  “老太太是不是一直被输过期药呢?”刘建争心中有所怀疑。

  刘建争随后又找到给其母亲看病的张医生开处方拿药,他再次发现所拿药品仍已经过期。一看又是过期药,刘建争质问给他拿药的女性工作人员,为何给他母亲使用过期药?这位女性工作人员一看是过期药,急忙去更换,结果让这位女性工作人员也傻眼了,原来药房现存的“单硝酸异山梨酯”药品已全部过期。无奈之下这位女药师告诉刘建争,让他找医生再调换成其他药品。

  据刘建争透露,过期药品事情出现后,在刘建争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儿子和医院达成协议,协议显示,医院只承认一支药品过期,医院愿补偿一万五千元。但刘建争表示,母亲住院近一周,被输7支过期药品,医院简直就是草菅人命。

  医院领导两次集体“不在岗”

  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让病患者使用过期药品,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记者前往该院采访时,该院办公室一位年青工作人员,先后给多名院领导打电话,都被告知有事在外。记者拨打该院院长安玉平电话,却被挂断。  记者前往尉氏县卫生局,该局办公室霍主任给该县第二人民医院领导联系后,让记者两日后再去采访。记者按约定时间前往时,却再次扑空,没有见到一个院领导,甚至药房主任和护理部负责人也不见踪影。

  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尉氏县卫生局局长马晓军,他表示,该局已派卫生监督人员前往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调查,也已对该院相关人员作出了处理。当记者询问处理结果时,马局长说会让办公室人员给记者发来一份声明,不过截至发稿之日,记者仍未见到尉氏县卫生局处理决定。

  县食药监部门查获32支过期药品

  尉氏县洧川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王所长告诉记者,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对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药房进行彻查,王所长询问二院药房主任刘志凯药品使用情况时,刘志凯说:“去年12月份至今我们已经使用了27支‘单硝酸异山梨酯’。”

  “不知道,我们医院每季度对药房进行一次盘点,当时该药品还没有超过保质期,放在药房时间长忘了。”当刘志凯被询问起是否知道药品已过期时如是说。

  此外,洧川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还查获未使用的过期“单硝酸异山梨酯”32支,该批药品到期时间均为2015年11月,事后,洧川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该医院处罚款2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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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9条规定,过期药属于劣药,而劣药是禁止使用。根据该法75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劣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