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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起摩擦栾川景区员票务员出手打人

2013-08-09 06:57:0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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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警方将当事游客车辆暂扣  

  当地警方将当事游客车辆暂扣  

  游客周鹏程的耳朵被撕裂 

   游客周鹏程的耳朵被撕裂  

  一群朋友自驾游到山里避暑,晚餐时因琐事和另一拨人发生争执。不承想,原本游客间的一场纠纷,却因景区票务人员参与打斗,致多人受伤。大河报记者赶赴事发景区,获知当地警方正介入调查。采访中,此事件知情人和一些游客对重渡沟景区旅游安全深表担忧,呼吁景区加强安全管理。

  投诉

  自驾车游玩

  被打得遍体鳞伤

  8月6日中午,记者在栾川县潭头镇卫生院见到了躺在病床上的陈亮。陈亮的主治大夫符振宇告诉记者,经诊断其身体多处“软组织伤”,需住院治疗。同时送医的还有其朋友周鹏程。“那个孩子(指周鹏程)伤得比较重,左耳朵撕裂,缝了11针。”符振宇说。

  据了解,8月4日,陈亮和几个朋友从开封开车到栾川重渡沟景区游玩。当晚,他们在景区内居住的农家宾馆旁边聚餐时,与另一伙游客发生冲突。“一帮人围着我几个朋友打,我头上也挨了一拳。”陈亮回忆说,自己当时并不知道冲突原因。由于陈亮的车停在附近,便开车顺路往山上跑。不料,道路尽头被山林阻挡。“他们撵上来,对着车门使劲跺拍,然后把我从车里拖出来继续打。”陈亮说,当时他只听见有人喊“娃子(栾川当地方言),错了没”。

  游客闹矛盾 景区票务员“出手”

  调查

  坐落在重渡沟景区“中心区43号吴家小院”的一栋3层小楼,是陈亮他们居住之地。据房东吴新显介绍,当晚,陈亮他们很兴奋,又说又唱,有俩游客嫌他们吵闹,双方发生口角。“来了个票口的人(指景区把门的票务员),可能跟那俩游客认识。”吴新显说,突然票口的人捂着头说“被打了”,便打电话叫来二三十人,一起殴打陈亮等人。陈亮等人开车逃跑,对方就追着打。“当时场面很乱,但我认得票口那个人,他叫程鹏飞。”吴新显说。采访中,在重渡沟景区员工表“票务部”一栏里,记者也发现了“程鹏飞”的名字。

  据了解,事发时,陈亮的另一个朋友邰威也在场。据他讲,打斗一开始自己就报警了,可等了半个多小时警车才来。“这帮人一点不在乎,在警车边照样动手,穿制服的警察也不制止。”邰威说,他们有4个朋友被打,其中有俩女孩,受伤最重的是周鹏程。

  8月6日下午,在栾川县巡特警大队,记者见到了申请法医鉴定的周鹏程。他白色T恤衫上沾满血痕,左耳根有一条长约4厘米伤口,胳膊、后背留着道道伤痕。刚从开封赶来的周母摸着儿子的伤,不断掉泪。

  已介入调查 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警方

  8月6日,记者随周鹏程等人在重渡沟景区警务室,见到了潭头镇派出所所长焦占伟。他透露,警方正介入调查此事,目前还没有结果,责任没法认定。

  “景区票务员动手打游客了没?”对几名伤员亲属的问题,焦占伟称“只知道发生摩擦的另两个游客是鹤壁的。这个(指票务员是否打人)正调查,你们也可以去调查嘛”。当家属追问为什么出警那么慢,并要求查看出警记录时。焦占伟以“按程序上报了,不能透露”为由拒绝。

  在此期间,一个留着“火焰头”的年轻人从景区门口验票处跑过来,在警务室门前与邰威打了个照面,“这人也动手了,我认识他,他发型很明显。”邰威说。小伙愣了一下,跑回景区大门。采访中,记者未能见到重渡沟景区管理方,也未能见到程鹏飞。目前,陈亮等人自驾游所开的几辆车,仍被当地警方暂扣,“事情解决之前,车不能开走。”焦占伟说。

  相关链接

  华山景区“刀捅游客”事件

  2012年“十一”黄金周期间,从内蒙古包头去陕西华山旅游的董立文夫妇等5人,在景区退掉摆渡车车票时被人捅伤。其中,董立文夫妇身中11刀。几天后,华阴市警方宣布“华山游客被伤一案成功告破”,该市农民刘渭军、王琪两嫌犯投案自首。

  但对警方“捅伤游客者是倒票农民所为”的说法,受害人董立文不认可。不久,人民网刊发《华山捅客事件反思:景区多头混杂经营争抢利益》报道,披露刘渭军、王琪是华山景区管委会执法队正式队员,现场指使打伤游客的是华山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兼汽车公司经理刘新科,幕后责任人是华山景区管委会主任霍文军。该报道还说,“一名文化学者尖锐地指出,‘华山捅人事件’是一部典型的社会管理课的反面教材:只盯着钱袋子的管理者,眼里只有经济效益,却忘了社会责任”。

  提醒

  商家必须尽到提前告知义务

  优惠券中“暗藏”的这些“陷阱”,消费者该如何应对?记者就此采访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李二帅。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条款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霸王条款。”李二帅说,除此之外优惠卡“变更权”、“未尽事宜最终解释权”等都是该霸王条款的变种,本质都是一样的。

  针对消费者应该如何应对种种优惠陷阱的问题,李二帅告诉记者,商家应该尽到提前告知的义务。即使有些优惠券上没有明确表明只有指定的商品才能使用,但在使用前,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以便于消费者在购物前作出选择。“如果店家提前尽到了告知义务,店家就不存在过错。”

  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商家虚抬价格,那商家的行为肯定是不合理的。但李二帅也坦言在解决这类投诉时,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如何认定商家是否存在虚抬价格的行为,“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记者 孟冉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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