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30 08:19:00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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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界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列举了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该《解释》于今日起实施。
出台背景
4天连发6起恐怖威胁事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有的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向商场、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散布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了“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散布“发生地震”、“飞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介绍,到今年9月为止,全国各地向航空公司或者是往机场打电话,散布或者传播恐怖信息的案件有80多起。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4天时间里,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
司法机关执法标准不统一
据孙军工讲,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刑法中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理解也不尽一致,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为了准确有力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该《解释》。
传播者无编造行为可定罪
【条文】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解读】
据孙军工讲,《解释》对刑法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往往会实施传播行为,有的行为人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即使没有自行传播,也存在着放任他人传播的情形。因此,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导致虚假恐怖信息引发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关键。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