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30 10:09:00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网友评论0条 查看全文(共1页)
别人欠了自己2000元钱,他不是通过合法渠道讨要,而是选择了抱走欠债人年仅一岁多的侄子相要挟。尽管他抱走孩子当日下午就欲将男孩送回,但是已经触犯了刑律。
2013年4月,洛宁县的张某借给杨某2000元。同年8月3日,张某急需用钱,遂向杨某索要欠款,遭到拒绝后打算抱走杨某的侄子。当日8时50分许,张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杨某弟弟住处,适逢杨某的弟媳王某带着一岁多的儿子在家门口玩耍。张某下车将孩子强行抱到车上。王某站在车前阻拦,张某驾车挤开王某,将孩子带至洛宁县马店乡后,给杨某打电话让其归还欠款并将孩子领走。当日16时许,张某正想将孩子送回三门峡市,孩子的父亲就找来了,将孩子带回。次日,杨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归还欠款1500元。案发后,杨某代张某向弟弟支付了3万元赔偿款,杨某的弟弟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近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监护人的监护,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但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案外人杨某代张某向孩子父亲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可视为张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