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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意见 今后所有案件将公开宣判

2014-04-11 09:04:00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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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职务犯罪被判刑后,有些人仍然在领工资,甚至担任领导职务。出现这种现象,与审判结果不公开有一定关系。昨日,省高院出台并开始实施《关于规范公开宣判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今后所有案件都公开宣判,并提高当庭宣判率。  

  【事件】有官员获刑后还在领工资

  职务犯罪被判刑后仍然领工资、担任领导职务,这样的事情是不是让人大跌眼镜?

  据媒体报道,2012年8月31日,因接受包工头贿赂,原海口市琼山区教育局电教站站长梁振兴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判决后四个月,该电教站员工向媒体举报,梁振兴不仅还在担任电教站的党支部书记,领取工资和补贴,工资还在照发。

  无独有偶。湖北红安县国土局原局长王秉锋因腐败问题被判刑,每月还在国土局领取工资;浙江瑞安市原副市长蒋良荣因受贿罪判刑3年,不上班照领6年工资。不过,媒体曝光以后,这些服刑官员的工资待遇都被取消了。

  “此类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有当地党政人事部门称,未接到裁判文书。”昨天上午,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与法院没有公开宣判有一定关系。

  此外,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称河南司法公开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公开宣判工作有待提高,很多案件开庭审理时关注度很高,但判决结果却往往成谜。

  【新规】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公开宣判

  为深入司法公开,省高院出台并且即日起开始实施《意见》。

  “虽然不少判决书都挂在了网上,但和公开宣判相比效果还是差一些。老百姓不知道裁判结果,从而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王韶华介绍,根据刑诉法和民诉法相关规定,《意见》第一条即明确: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该公开宣判。

  王韶华介绍,《意见》明确规定,公开宣判一般应在法庭内以开庭的形式进行;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当在法庭内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宣判;对于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被告人被判处轻微刑罚,且群众关注度不高、社会影响力小的刑事案件,可以在看守所内进行宣判;具备远程视频条件的,可以利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宣判;对于到案发地宣判更能发挥法治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当事人因为重大疾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到庭接受宣判的,根据需要可以在临时组织的审判场所进行。

  “书记员不能宣读判决书。”王韶华介绍,《意见》明确提出,必须要由审判长、主审法官或独任审判员对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宣读,并告知有关事项。

  释疑

  办公室里念判决 不是公开宣判

  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介绍,目前公开宣判工作做得不到位,法官思想上有模糊甚至错误认识是主要原因之一。

  “有的法官认为依法送达文书就是宣判,有的法官认为在办公室里给当事人念一下文书也是公开宣判,没有必要非到法庭里进行;还有的法官则有畏难情绪,认为公开宣判还要再组织一次开庭,重大刑事案件需要调动大批法警,甚至需要公安部门配合,费时耗力。”王韶华介绍,目前司法实践中,以送达程序代替宣判程序的做法比较普遍,多数情况是法官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裁判文书,有的根本没有向当事人宣读判决内容,而是让当事人自己看。

  为纠正上述模糊认识和不规范做法,《意见》对公开宣判的内容、场所、程序等都作出了上述明确规定,并规定公开宣判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诉人,对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案件,还将通过电视直播、网络视频直播、微博直播等方式公开宣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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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统战部原部长周镇宏执行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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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镇宏服判不上诉。

  省高院复核查明,2002年7月至2011年春节,被告人周镇宏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当选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何俊海等33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2464万余元。此外,周镇宏还对折合人民币370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省高院认为,被告人周镇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周镇宏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周镇宏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周镇宏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本应严惩,鉴于其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省高院遂依法核准被告人周镇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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