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31 08:45:00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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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酒吧调酒师杨某经过多次调配、尝试,自制了一种口感较好但酒精度奇高的烈性鸡尾酒,灌醉了本不饮酒的网友后,将其现金和手机盗走。是盗窃还是抢劫?
“神奇”鸡尾酒成作案工具
2013年12月,酒吧调酒师杨某在某交友网站上认识了网友王某。闲聊之后,二人逐渐熟识,在杨某的要求下,王某给杨某发送了数张生活照。在这些生活照中,有一张照片引起了杨某的注意。在这张照片中,王某戴的金项链和金手链十分夺目,这时杨某便起了贪念。
两天后,王某约杨某见面,杨某觉得时机已经成熟,于是开始实施他的计划。
当天下午,杨某就在家中将准备好的葡萄酒、威士忌、可乐、白醋等配料,按照特定的比例勾兑后,重新装进了葡萄酒的瓶子里,然后将新装好的葡萄酒瓶封口擦净。当晚,杨某在超市买了一次性酒杯后来到了王某的住所。
进入王某的住所后,杨某告诉王某,自己是做红酒生意的,刚刚到洛阳送了一批红酒,特意留下了一支,请王某品尝。王某本不会饮酒,就善意地拒绝了。没想到趁王某转身倒水之机,王某装模作样地打开了红酒,然后倒上两杯再次邀请王某品尝,并特意向王某表示,此酒非常名贵,而且喝了不上头,如若不信可以试试,感觉不好倒掉就是了。见推辞不掉,王某硬着头皮喝了一口,没想到这酒口感着实不错,进入胃里后没有任何不适感,不一会儿便将一整杯酒喝完了。
20分钟后,王某感觉口干头晕,于是询问杨某感觉怎样,杨某也假装头晕。随后王某醉酒晕倒。杨某第一时间冲到卫生间干呕,将胃里的红酒吐干净。随后,杨某开始在王某家中搜寻金项链和手链,未果。气急之下,杨某将王某价值1000多元的手机和360元现金盗走。
次日凌晨2点,王某酒醒,发现财物被盗后报警。
说法
是盗窃还是抢劫?
针对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一种观点认为是盗窃,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抢劫。近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抢劫被管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负责本案的检察官薛梦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薛梦告诉记者: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财物,而是采取蓄意将对方灌醉这种相对“温和”的手段劫取财物,但这种行为应该归纳到“其他方法”之中。抢劫罪的“其他方法”应理解为,是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或胁迫方法之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等。并且这种方法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有意识实施的,即积极地用上述方法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为抢劫财物创造条件。也就是说,被害人之所以处于这种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况。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其他方法”造成的,而不是由于被害人自己的原因。
本案中,杨某在初识王某之时,已经有了不轨之心。在王某约其见面之前,杨某蓄意调制烈性鸡尾酒,产生了将王某灌醉趁机占有其财物的犯罪故意。后来杨某屡次劝酒,致使王某烂醉如泥、不省人事,随后将王某的手机、现金等财物劫走。
检察官告诉记者:王某因醉酒不知反抗的状态是杨某故意灌酒所致,灌醉王某是为抢劫创造条件,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其他方法”的特征,因此杨某的行不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