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4 08:33:0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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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近日对河南省安监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李永新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李永新1955年出生,曾任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被捕前任河南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正厅级)。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永新在担任鹤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财物407.06万元、非法收受财物479.9万元,侵吞公共财物290.4万元,挪用公款6450万元,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李永新对此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二审公开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