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2 09:24:00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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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一男子的银行借记卡在位于吴川市的ATM机被刷取现金96000元,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盗刷信用卡属实,并于近日依法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某商业银行中山市阜沙支行承担70%的盗刷损失。
法院认为,涉案账户发生上述交易时间为2012年4月5日23时52分至4月6日零时2分、交易地点为广东省吴川市人民东路福源大厦某商业银行,郭某辉本人则于2012年4月6日1时18分持真实银行卡向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大南派出所报案,根据中山市与吴川市之间路程可断定郭某辉不可能在1个多小时内往返两地,故可认定发生于吴川市某商业银行的ATM自助设备的转账及取现交易所使用的卡片并非真实银行卡,故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并使用正确密码从郭某辉的账户转账及取现共计96000元。
(李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