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08:16:00 来源: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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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价值40万元可判无期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我省司法机关办理盗窃犯罪案件的数额认定新标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较大”;盗窃数额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盗窃数额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原有的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今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对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经过充分调研,研究确定了我省盗窃犯罪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数额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今后,我省各级司法机关办理盗窃犯罪案件,将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定罪量刑。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