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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制作公文维权 邓州3农民法庭受审

2014-05-19 08:37:00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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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映象网邓州讯(记者 张定有 孙喜增)因为村组集体的土地纠纷,邓州市三位农民结合在一起,竟以刻公章、发公文、制证件的形式维权,结果走上了犯罪的道路。5月16日上午,邓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对这起伪造国公文案进行了审理。

  现场:庭审两度中断

  5月16日上午,邓州市高集乡李岗村孔西营组,气温回冷,阴雨笼罩着即将成熟的麦田。

  一大早, 73岁的村民王明彦就急急赶往村头,搭乘村民们借来的两辆面包车,向15公里外的邓州市城区赶去。前一天他们得到消息,邓州市法院要在当天开庭,审理3位农民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一案,而其中的一位,就是一年前他们才选出来的组长王良双。

  “王良双是我们农民维权的带头人,他出了事,去旁听一下,算是给他撑腰了。”王明彦说。

  8点40分,孔西组15位的农民赶到邓州市法院,而来自文渠乡和汲滩镇的另两拨旁听农民,已经提前在法庭门口等候。因为不知道还要携带身份证,只有20多人得以进入。

  10点整,张海新、王良双、马兰香被带入法庭,庭审准时开始。

  与其他刑事案件的被告不同,3人并没有穿着看守所所谓的“号服”,王良双也没有被剃成光头,尤其是他们面对同村乡亲的坦然目光,让人无法将他们与“罪犯”联系在一起。

  庭审进行得并不顺利,仅仅在法庭调查完3位被告的基本情况后,张海新的辩护人就以“有先入为主的成见”、“没有要求3名重要证人出庭”为由,对审判长提出了回避申请。法庭当场宣布休庭,称请示院长后决定是否回避。

  11点08分,法庭拒绝了张海新辩护人的回避申请,庭审重新开始。

  张海新最先接受了法庭调查。

  身为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除说话经常跑题外,张海新在庭审中的表现显然与她的身份不符——讲政策,头头是道;论原由,滔滔不绝;比辩驳,咄咄逼人。法庭上,承认自己私刻公章、制作公文外,张海新更多地把矛头对准了近几年她所接触的行政部门,称他们“坐在人民建设的办公室内,却做着坑民害民的事情”,以至于审判长不得不提醒她注意辩论的主题。

  12点20分,庭审再度中断。这一次,张海新的辩护人以“当事人没有接到开庭传票”为由,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你认为有没有延期审理的必要?”法官征求张海新的意见。

  “当然有。这是法律的规定,你倒反过来问我?”张海新高声反问。

  最终,审判长宣布案件延期审理。

  维权:三农民走到一起

  46岁的吴振田是一个本分的农民,作为张海新的丈夫,他丝毫没有怪罪妻子的意思。他说, 2000年左右,夫妻俩在家乡文渠乡蒋庄村公路边开了个小饭馆,向过路司机兜售猪头肉和窝子面,几年下来,有了不小的积蓄。2007年之后,因为超生与村干部顶牛,全家人搬到了县城开始摆水果摊,然而在2009年,几位告状的农民,以将几乎脱离乡村生活的张海新重新拉回了农村。

  这年4月,村民们发现本组的8亩土地被村里卖掉,他们坚持村里无权处置,开始到处讨要说法,而“告过状,知道路数”的张海新,则被村民们推为代表。

  吴振田说,替村民们维权这5年,妻子不断在南阳、郑州和北京之间奔走,车票、饭费都是她自己掏的,乡亲们兑钱给她,她死活不要,除了家中积蓄被花光外,还欠下了13万元债务。

  就在不断的维权过程中,王双良和马兰香同张海新走到了一起。

  王良双是高集乡李岗村孔西营组村民,村子附近是张沟水库,水库在上世纪80年代停工后。空置下来的2800多亩土地,一直被李岗村农民轮流耕种。2012年,张沟水库续建工程启动,孔西营组村民的人均耕地将减少1亩左右,村民们推举王良双为组长,开始上访维权。2013年7月,王双良慕名找到了张海新,开始一起维权。

  汲滩镇廖寨村的马兰香,同样是因为土地维权结识了张海新。2012年,廖寨村启动了 “明盛社区”的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名为空心村治理、镇中村建设,但村民们很快发现,老房子被拆掉后,宅基地上交集体,补偿费仅为主房500元一间,偏房不给补偿,而获得一套120平米的套房,需另交5.5万元。村民们多次找村里和建设方闹。就在这一年,马香兰联系了张海新。

  荒诞:农民刻公章制公文

  早在1998年左右,全国统一开展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作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定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当年统一发放。但文渠乡蒋庄村的村民,却从来没有领取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不断的告状过程中,张海新认识到这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村民们维权的法宝。

  2011年9月20日,在南阳市农业局,张海新拿到了一套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表格,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登记簿、地块登记表,张海新复制后,发到了全村130多户手中,并着手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然而,这些申请材料在乡里、市里的相关部门,均盖不到章。

  张海新说,在北京的一次上访中,她得知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刻制印章,就通过北京街头的小广告上,刻制了一枚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蒋集体经济组织”,可是,原本要刻的“蒋庄”,却掉了一个“庄”字。

  其他的公章怎么办?张海新依样画葫芦,再次通过邓州市街头的小广告,先后刻制了邓州市人民政府、文渠乡人民政府、邓州市人民检察院、高集乡李岗村、汲滩镇廖寨村等公章。刻这些公章前,张海新还召集了村民集体开会决定,一致同意。

  此后,张海新以“邓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下发文件、任职公函等40余份,发布通告、公告等20余份。先后有200余户农民向张海新等人申请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每个证书收取工本费5元。

  2013年10月,张海新等人以“邓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一违规开发的地产项目下达停建通知书时,遭遇了举报,就此案发。

  2013年11月29日,张海新被邓州市警方刑事拘留。但张海新至今仍未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法庭上一直坚称,自己干的那些事,都是“为人民服务”,刻公章是“群众的急需急求”,对抗的是“非法行为”。

  一名来自山东的律师免费为张海新代理了案件,他说,张海新的行为是在维护农民和集体的财产权,有助于政府形象的提升,没有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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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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