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频发的就业性别歧视纠纷,提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就业性别歧视纠纷案由,规定就业性别歧视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她们在提案中建议,国家应从法律法规角度着手,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促进法。
妇女参政,是妇女解放的重要标志。每次全国两会上,女代表、女委员履职的身影,总能引发更多关注。尤其在政协妇联界别小组,作为妇女群众的杰出代表人士,女委员们积极参政议政,成为两会一道亮丽的风景。
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两性平等和谐发展,无疑是她们履职的不变焦点。参会的女政协委员们,每次都带来精心准备的提案。
出政策,维护妇女土地权益
有一种说法,现在的农村是“386199部队”,谁在建设新农村?如今只要真正走进一个村子,就会发现,妇女已是绝对的主力。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妇女已经占农业生产力的65%以上。
甄砚委员在调研中发现,尽管妇女已担纲主力,但在土地承包权证上,却鲜有妇女的名字。多数地方仅将男性户主登记为唯一的承包方代表;“从夫居”习俗,让妇女有地无权、有权无地,江苏试点地区调查显示,8%的妇女两头无地,23%的妇女在娘家承包方共有人中进行了登记,却实际上无法行使财产权利。
成平委员说:“村民们希望政府对登记承包方共有人和承包方代表提出明确要求,减少因为各地标准不统一造成的妇女两头落空或两头占地情况,减少妇女与家庭、妇女与其他村民之间的利益纠纷。”
在提案中,她们建议农业部门尽快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考虑婚嫁产生纠纷的复杂性,将其作为一类问题进行研究并规定处理原则;意见应明确在土地登记中登记家庭承包共有人,界定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基本原则;应将夫妻双方姓名登记在承包方代表一栏,明确规定双方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还应尽早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保障结婚、离婚及丧偶妇女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强监管,改变就业性别歧视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可谓顽疾,人们似乎已司空见惯。但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十八大报告的今天,是时候做出一些改变了。
“在目前的各类招聘中,直接而明确地拒绝女生的用人单位仍然存在,间接而含糊地拒绝女生的用人单位更多!”孟晓驷常委说,她援引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城镇在业女性中,曾“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的比例是同类男性的4.3倍,56.7%的女大学生在求职应聘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
“这些现象严重误导社会公众对于女性价值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阻塞了女性自立、自强的实现途径,也使有女孩的家庭对孩子的就业前途忧心忡忡。”王小兰委员说。
在联名提案中,她们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促进平等就业的监督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性别平等计划,对积极推进性别平等的招人用人单位予以表彰,同时,对存在性别歧视的招人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针对频发的就业性别歧视纠纷,提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就业性别歧视纠纷案由,规定就业性别歧视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对遭遇不同类型就业性别歧视的原告,在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方面应获得的最低赔偿标准。
促家教,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
当前,面对社会转型、家庭变迁、教育变革的外部环境,我国的家庭教育却一直延续着传统模式,问题十分突出,一方面处于无师自通、盲目无序的状态,“养而不教”者有之,“教而无方”者有之……甚至“狼爸”“虎妈”大行其道,恶性案件频出。另一方面,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市场异常混乱,各类家庭教育服务指导机构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和专业规范。
正是带着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与思考,洪天慧委员提出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建议,呼吁由国家介入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明确相应的规范,从而提升家庭教育的整体水准,保障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及其全面健康成长。
唐晓青委员认为,目前,相对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我国缺乏完善、系统的促进、支持家庭教育事业的法律与政策,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得不到确认,家庭教育服务、指导、管理等支持系统既不健全也不规范,亟待立法回应。
她们在提案中建议,国家应从法律法规角度着手,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促进法。
提案指出,从功能来看,该法的核心功能是“促进”“保障”与“规范”,使“家庭教育受到教育”,使“家庭教育得到服务”,同时通过建立由政策、经费和机构支撑的支持保障体系,通过明确各类责任主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实现及其全面健康发展。
增扶持,让女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
农业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农民合作社达98.24万家,实际入社农户7,412万户。农民合作组织已经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但农村妇女合作组织的发展却不容乐观,无论数量还是规模,均处于起步阶段。
全国政协委员崔郁在基层调研时了解到,农村妇女对合作组织的认知度、参与度不够,主要囿于传统观念束缚,甚至出现妇女想参与,却被合作社拒之门外的状况;还有的是妇女参与经营,但却选择男性户主入社或领办。
“更深层次的原因,恐怕是农村妇女资源占有量有限与合作社规模化发展目标不相适应。”崔郁说,妇女在村级自治组织中所占比重偏低,对农村经济发展重大决策缺少话语权等。
刘诗委员认为,农民合作组织在基层发展迅猛,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不适应新形势,应尽快予以修订,细化相关条款,更好地指导包括农村妇女合作组织在内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她们在提案中还建议,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女农民合作组织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重点关注、优先扶持并培育壮大一批巾帼合作组织,引导妇女走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的发展道路。同时应加大农村妇女合作组织带头人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明确农村妇女合作组织带头人参加培训的比例,扩大培训覆盖面。
修刑法,遏制儿童伤害案
近年来,儿童伤害案件频频发生,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全国政协委员张静和曾蓉提出提案建议:修改刑法中有关儿童保护条款,遏制儿童伤害案。
“部分刑法条文对侵害儿童犯罪案件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原则,还不能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已对司法实践形成制约。”张静开门见山。
提案中详细列出了亟待修改的相关条款,并从现实和法理角度作了充分阐释。
提案在讨论虐待罪相关条款时指出,刑法中关于未致人重伤和死亡的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儿童权利,应予删除。且虐待罪主体目前仅限于受害人的家庭成员,但暴露出的典型案例,很多为非家庭成员的儿童看护人、照料人实施对儿童的虐待行为,却不能按照虐待罪处理,应重新界定虐待罪,扩大犯罪主体。
“刑法中关于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的条款也亟须修改!”曾蓉委员疾呼,首先,奸淫幼女罪不能对男童性侵害案件定罪处罚,使得奸淫男童的行为只能依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量刑偏低;其次,对于儿童性侵案件没有从法律上强调特殊主体,如看护人、教师、公务人员等的严格责任,“与陌生人相比,这些人利用与儿童亲密接触的便利和控制关系,对儿童实施性侵更加具有隐蔽性,同时其行为破坏了儿童对成人的信任,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曾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