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妍和李娇是是非常要好的朋友,王妍想要买套房产但是还没有购房资格,就借用了李娇的名义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房屋,购房款500万元。在借名买房过程中双方之间对于出资的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至关重要。
王妍和李娇是是非常要好的朋友,王妍想要买套房产但是还没有购房资格,就借用了李娇的名义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房屋,购房款500万元。装修在即法院却下了查封令,王妍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经查询得知,李娇与丈夫闹离婚,其丈夫将房屋查封,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妍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没有受理,告知如主张房屋所有权,另行起诉。结果在李娇的离婚案中,法院将房屋判给李娇的丈夫。王妍500万元眼看打水漂,她的维权之路艰难而漫长。
魏绍玲律师提醒说,借名买房的风险不可小觑,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也就是说房产登记在李娇名下,对于房产的一切处置李娇都享有主动权,同时在第三人看来,房产就是李娇的,她可随时将房屋抵押、转让以及做出其他处分,无需征得王妍的同意。那么即使没有出现李娇处分房屋的情况,王妍的出资行为就一定能与房屋所有权对接吗?王妍在符合购房条件的时候就一定能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吗?在魏律师处理的借名买房纠纷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实例。一般法院会判定为借贷关系,出资行为占有绝大部分,真正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占了少数。所以在借名买房过程中双方之间对于出资的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