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约为保护妇女权利提供了一个综合标准,全面要求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家庭等领域给予妇女平等的权利,这些具体的规定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它要求缔约国必须采取法律措施禁止歧视妇女,将男女平等原则写入国家宪法,或者制定男女平等法;缔约国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相抵触的保留。
公约为保护妇女权利提供了一个综合标准,全面要求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家庭等领域给予妇女平等的权利,这些具体的规定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它要求缔约国必须采取法律措施禁止歧视妇女,将男女平等原则写入国家宪法,或者制定男女平等法;缔约国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相抵触的保留。
至2006年3月止,该条约有183个成员国。1981年9月3日,《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成为《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至今,中国已提交6次国家报告。公约的成员国须承诺履行一系列的措施,中止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确保当地法制男女平等;设立机构有效保障妇女免受歧视;消除个人、组织、企业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定义
公约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给“对妇女的歧视”下了定义,指出:“‘对妇女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产生过程
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第34/180号决议通过,1981年9月3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54个。
联合国自成立起就为提高妇女地位作出了很大努力。1946年设立妇女地位委员会。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成为联合国早期支持妇女权利工作的基石。此后,在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主持下,制定或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国际公约或决议、宣言和建议,并在保障男女权利平等方面获得了一些进展。但尽管如此,歧视妇女的现象仍屡屡发生。为消除这种现象,1967年联合国大会制定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但是,这个宣言之后,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1976年,妇女地位委员会通过了以《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为基础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草案。公约草案的目的在于用一个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文件来消除拒绝和限制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及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的歧视。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这个公约。
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政府于1980年7月17日签署该公约,同年11月4日交存批准书,12月4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政府对该公约第29条。第1款,即有关缔约国之间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的解决方式的规定提出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