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河南股权投资基金合作机构条件

2013-07-25 11:03    来源:映象财经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基金注册地必须在河南省内,基金可以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在2.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出资人首期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的2年内出资总额达到2.5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产业投资基金注册资本总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注册后2年内出资总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除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主发起人的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的主发起人出资额不低于2亿元。

  (五)基金的主发起人、其他出资人、管理机构已确定,已草拟了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等,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六)基金有充足的项目储备,储备项目的拟投资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现有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满足上述新设基金的要求条件。

  (二)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

  (三)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累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

  (四)成立两年以上,到位资金已投出70%以上,运作规范,预期良好。

  (五)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已按有关规定在河南省发改委备案。

  (七)符合基金管理委员会投向。

  为获批国家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配套申请条件:

  (一)    国家有明确配套要求,且我省已承诺的。

  (二)国家无明确的要求,但所设基金(企业)符合我省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划,是省政府确定支持重点和产业的。

  (三)符合管理委员会确定投向的。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所选择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注册成立,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有效的治理结构及管理架构。

  (二)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管理机构副职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三)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资本市场,具有丰富的市场渠道资源,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至少有3个以上成功的投资案例,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额15%以上。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遴选机制、尽职调查流程、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投后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

  (五)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领域相同或类似的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完成的投资不低于总规模的70%;在完成引导基金投资的基金总规模70%的投资之前,不得新募集或管理其他与基金投资领域相同或类似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

  (六)基金管理机构应认缴拟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2%,具体比例由基金协议、章程约定。

  (七)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受过行政或司法处罚。

责编: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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