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影响
旅游业界多年期盼的《旅游法》今年终于出台了,对于旅游景区景点,大致有以下影响:一、抬高了旅游景区景点的开放的门槛,设置了开办的条件,有利于提供良好的硬件设施和优质服务。
旅游业界多年期盼的《旅游法》今年终于出台了,对于旅游景区景点,大致有以下影响:
一、抬高了旅游景区景点的开放的门槛,设置了开办的条件,有利于提供良好的硬件设施和优质服务。第四十二条对景区开放的条件,从硬件配套服务设施、安全、生态保护、其他法律规定条件四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逐步将改变目前旅游景区景点乱开乱建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无论私人还是资源占有者,无论是村组,还是国家单位,随便占山为王开建旅游景区景点的局面很混乱。
二、对旅游景区景点门票进行了严格的控制。近年来,旅游门票变相涨价之风愈演愈烈,“三年限涨令”难以遏制。《旅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旅游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要求明码标价,并体现了门票的公益性,把旅游景区景点纳入到了群众休闲生活之中。这样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延伸旅游产业链,倡导国民休闲放松,改变目前旅游景区景点只靠门票收入的问题。
三、对景区的安全责任和最大承载量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四十二条对旅游景区景点开放条件提出了“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第五十四条提出了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各种旅游活动经营的,要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是对景区最大承载量,控制、疏导、分流措施提出了要求,有益于保证了游客的安全。例如,终南山世界地质公园翠华山核心景区,在《旅游法》的基础上,更加精细化管理,按照4A等级标准服务和景区现状,景区最佳日接待量为1.5万人,合理接待量为2万人,最大承载量为3万人。
四、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监督检查、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做了较为细致的条文规定。
当前,旅游业由于资源隶属不同,主管部门不同,投资主体不同等原因,比较复杂。《旅游法》的出台,对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旅游法律和旅游管理转型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短期之内,所有事情都靠《旅游法》是不现实的,尊重市场,行业自律很重要;旅游产业联动性大,关联性强,分割要求、执法困难;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之下,要适应于市场,符合市场发展规律,要维护旅游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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