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信托中国价值 探索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崭新的生产关系,是中国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共同富裕是我们的目标,共有制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逻辑基础,信托作为共有制的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充分体现了共同分享、共同富裕的现实内涵。
信托实践体现了新的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涵的践行者
实践证明,金融业的成长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不可忽视是,目前金融业的改革与实现共同富裕的大目标尚不能完全一致。这种制度设计相悖于“共同富裕”,不能赋予人们共同享有出彩机会。而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基于“信在前,托在后”,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前提,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扬弃私人生产和私人资本,转变生产方式,转化资本形式,形成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以物质生产资料和知识生产资料有效集成为前提的社会生产和社会资本,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以2010年至2012年数据为例,三年间信托公司分别为受益人创造了4.63%、4.30%和6.33%的年化综合实际收益率,而信托公司收取的平均年化信托报酬率均未超过1%。数据表明,信托兼顾了社会主义与市场,实现了公平和效率的平衡,一方面遵循市场规律为社会创造财富,一方面以“共同富裕”为公约数,实现民众利益最大化。其中,民众作为信托财产的所有者,委托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资产,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使用者为受托人服务,以按劳取酬为原则,收取合理报酬,而受益人作为信托的利益归属者获得最大份额的信托收益。
因此,信托的中国价值在于:信托行业正在走一条社会主义加市场的道路,信托公司既是社会主义公平的平衡器又是市场效率的体现者。
信托共有制实现了资金、知识和社会关系的“共治、共享、共有”
信托共有制以信托为平台,发挥人的知识性,释放人的灵性,实现了资金向资本的转换,兼顾知识的共同占有和个人占有的统一,集成社会关系,实现资金、知识和社会关系的“共治、共享、共有”。
首先,信托运用信托工具,集合社会闲散资金,整合和优化社会资源,发挥资金优势,转换资金形式,实现资金和资本的转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资金安排;其次,信托运用信托制度优势,明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责、权、利,构建决策团队,发挥团队优势,积聚知识合力,弥补委托人(投资者)社会知识平均占有量的不足,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样化、多层次的深度需求;最后,信托“共治、共享、共有”的根本是社会关系。马克思曾说过,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在信托制度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当一个信托项目发生问题的时候,委托人将马上进入,共同解决问题,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在信托制度安排下,社会关系得到了解放和重构,人性得到了释放,天然的契合了中国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有效避免资本剩余价值的独占,实现资本效益分配的合理性和普遍性,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事业的突破口。
信托共有制调整利益循环线,解决社会矛盾
信托共有制的“共治、共享、共有”机制为我们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实现了信托制度的效能和人类想象的完美结合,触到了所有制的根本问题,是共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共有制是一种新型的所有制实现形式,较其他所有制实现形式,表现为产权更加清晰、权责更加明确、边界更加明显。现实中,凡是科学就必然可以划定边界,自然科学中的物理和化学也因清晰的边界被认为是科学。而共有制作为一种新型的所有制实现形式,是集国有、集体、个人的跨地区、跨行业产权的一种组合形式,表现为财产社会化,实现了多元产权主体共融,清晰的划定边界,有效解决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中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的弊端,保障了每一个权利主体的权利,明确了每一个权利主体的义务。实践证明,信托共有制的制度有效性以及信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完美表现,均源于信托实践触到了一个机制,既是实现共有制的一种有效形式。
具体到一个信托项目,当我们集成10个人的资金,这个项目就是10个人共有,当我们集成1000个人的资金,就是1000个人共有,当我们集成14亿人的资金,就是14亿人共有,这充分体现了产权多元化和包容性,调整了利益循环线,弥补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分配制度缺陷,实现了金融普惠和资本民享。同时,信托共有制还可以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我们将信托制度引入到土地流转问题中去,可以有效解决该问题,又不会产生新的社会问题。信托制度基于三权分离,保障了委托人(农民)的所有权不变,并用法律来界定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使用权,然后通过信托制度的安排,流通使用权,保障受益权,信托公司作为一个中介、一个桥梁,一个转换器,保障了土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的有机结合。
信托共有制以“利他在前,利己在后”为原则,构建“共同富裕”实现路径
“只有利他在前,才能利己在后”,是利他性和利己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对立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准则。内容决定形式,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经济运行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有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结合,才成为现实中的具体。生产方式的选择是实现“只有利他在前,才能利己在后”的现实保障,而所有制形式是生产方式的合理内涵。基于实践,共有制是“以财产社会化为特征,既能容纳多元产权主体化,又能激发个人知识性潜能的一种新型所有制形式模式”,天然契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准则。而信托共有制作为共有制积极而有效的表现形式,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存在于各个层面,层次丰富,边界广阔,坚持以“利他在前,利己在后”为原则,打破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动机和效率的悖论,实现主、客观的有机统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道路,构建“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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