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借鉴的海外信托资金监管模式
海外信托基金多采用多元化结构,从而令信托产品更加安全,多个非利益相关方可有效地形成制约。国外的尽职调查一般也会聘用第三方机构进行。
国内信托业因何频现信托资金挪用现象?海外机构如何实现资金的有效监管?
“海外的托管银行对于专项账户资金监管非常严格,有一次我们发出用款申请后,托管银行一周时间都未放款,理由是‘正在调查’。”一家香港的私募基金公司负责人袁先生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袁先生所说的托管银行监管仅仅是海外信托资金监管体系中的一部分。事实上,由于法律体系更趋完善,并引入多元化结构相互制约,海外信托资金监管已成为国内信托业参考的范本。
完善的法律保障
“信托业在欧美国家有数百年历史,法律体系相对完善,而且海洋法系的国家有着较多信托投资者诉讼的判例。”香港艾迪策略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许夏雄向记者表示。
即便同是大陆法系的日本,其对于信托资金的监管亦走在前列。作为大陆法系中引入信托法较早的国家,日本的信托法经过80多年的发展,在吸收和转化原本来自英美法的信托制度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去年9月,日本又出台新的金融监管措施,规定信托银行必须建立监管机制,监督投资公司是否存在非法行为,并规定投资公司要向信托银行提交投资报告和检查报告。
中国虽然早于2001年便出台了《信托法》,但相关配套却远远不够,尤其是业务操作过程中的相关配套不到位,譬如如何保护委托人利益、如何赔偿等问题未能明确。而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随着整个信托业规模的日渐膨胀,相关法规的配套作用日益凸显。
此间,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银监会曾于2007年发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中对于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有所规定,但并非从法律层面对此进行强制规范。
多元化结构相互制约
由于海外的信托范畴更为广泛,部分私募基金便是基于一定的信托契约关系建立起来的代理投资,此类基金可称为信托式私募基金。而对于信托资产的安全,则是通过引入第三方制衡的方式加以管控。
据许夏雄介绍,海外信托基金多采用多元化结构。在投资者作为信托委托人将资金交由信托基金后,会由专业的基金公司进行投资,但会要求信托资金必须托管至银行,并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加强监管。
上述香港某基金公司袁先生向记者展示的一份与某海外银行签署的托管协议显示,资金发放均由基金经理授权银行操作,需先向银行提供齐全的文件,并声明资金的正当用途,银行必要时还需对此做出核实,且每一笔资金的流出都需要知会包括投资人在内的所有关联方。
“这种多元化的结构会让信托产品更加安全,因为多个非利益相关方之间可以有效地形成制约。此外,国外的尽职调查一般也会聘用第三方机构进行。”袁先生告诉记者。
值得注意的是,自金融危机后,美国和欧盟相继出台新规对私募基金和托管银行予以更加严苛的监管。美国2010年批准的一项金融法案,将沃克尔法则纳入其中,禁止银行投资及资助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欧盟的新规则强化了托管银行的责任,规定其即使不直接持有资产也需承担保管责任。
此外,国外的信托计划需要引入行政管理人和第三方审计机构,但在国内并未对此做出强制要求;虽然银行也会定期向信托公司报告信托资金使用情况和对账单,但无需第三方审计。
“银行更多的是扮演经办人的角色,而非监管职责,事实上大多数银行仅仅只是执行来自信托公司的需求。”中南大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张军建告诉记者。
投资者抱团维权
“按照沃克尔法则,投资者(委托人)对于基金公司的高管薪酬以及投资的重大事项都享有投票权,这无疑更强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许夏雄表示,“而欧盟的新规亦强调,私募基金在给投资者的年报中须披露投资杠杆计算方法、薪酬机制等更多信息。”
另一方面,由于信托制度在海外的发展和应用较为普遍,海外投资者的维权意识相对较强,他们甚至可以发起集体诉讼,并有强大的律师团体支持。因此海外信托机构对于产品运作期间的信披环节也保持相当的重视程度。
然而,由于国内信托产品尚未打破刚性兑付惯例,这也使得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并不成熟。“很多投资者根本就不关心信托项目的具体情况、信托资金监管运用是否规范,他们只关心能否按时拿回本金和收益。刚性兑付的存在,完全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这也导致部分信托公司并不看重为投资人提供信披。”张军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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