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在跑动中学会以环保赢得未来

2014-01-20 16:41    来源:解放日报

  访谈嘉宾:李志青(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解放评论:近日发布的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湿地总面积5360.26万公顷,与第一次调查同口径比较,减少了339.63万公顷,减少率为8.82%。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永利说,虽然我国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体系,湿地保护率由2003年第一次调查时的30.49%提高到43.51%,但我国的湿地面积还是大幅减少。为什么湿地会越保护越少呢?

  李志青:这首先有一个统计上的成因:保护率是按现有湿地面积来计算的,当湿地总面积因各种原因减少后,且保护的重视程度提高后,湿地保护率自然会有所提高,但这不等于就减缓了自然和人类活动对湿地的影响。

  湿地主要面临两大危害:一是自然衰减。湿地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沼泽地等带有静止或流动水体的成片浅水区,其中包括在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是“地球之肾”。湿地的出现本身有一些自然的形成条件,对特定气象因素有着较高的依赖性,对相邻的水体要求也较高。外部环境的变化会造成湿地的自然衰减。

  二是人为因素。在直接的影响上,包括污染、过度捕捞和采集、围垦、基建占用等。在间接的影响上,很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经过运输或二次转化后,形成了有害于湿地的物质。如人类活动造成了全球变暖,而气温提高又波及湿地。就此而言,人类活动已经逐步全方位地与湿地系统相交互,并威胁其生存,在此情形下,必须进一步强化“红线”和“底线”制度,尽最大可能避免这样的交互。

  解放评论:调查还显示,我国湿地的主要威胁因素增加,影响频次和面积都呈增加态势。为什么增加因素主要是基建占用、过度捕捞和采集?这是否说明经济发展是湿地保护的最大危害呢?

  李志青:这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阶段性特性有关。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经济活动以粗放式的生产和消费为主,主要目的是满足基本的食物生产、初级加工工业生产等。这意味着人们对湿地的威胁也就停留在围垦和狩猎(满足食物生产的需要)、污染(满足初级加工业的生产需要)。由于工业化程度和活动规模有限,人类活动对湿地的威胁程度也相对较低。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经济活动的主要方式开始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演进。这意味着,活动的目的不再单单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需求,而是变得更加复杂和高精尖,其结果是,工业化程度和规模都大幅提高。具体到湿地上,就会出现从原先的低水平“利用”变为直接的“占用”和“高度利用”,再具体些,就体现为“基建占用”,“过度捕捞和采集”。

  受新的生产和生活条件驱动,无论是从客观上,还是市场微观主体的主观上,相比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和经济发展对湿地的威胁程度和可能性变得越来越高。这对政府介入湿地强制性保护和治理提出了必然的要求,也使保护有了更重要的价值。

  解放评论: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必须通过经济发展打牢物质基础。但经济与环境似乎很难兼容,经济发展会污染环境,保护环境会拖累经济。当下中国究竟应当将环境保护放在什么位置?

  李志青:判断经济与环境孰轻孰重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看其对社会福利的边际贡献:当经济部门随着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降低其对社会福利的边际贡献时,环境部门的价值便开始逐步显现。这是由于,环境部门的边际贡献在环境质量长期下降的过程中被逐步推高,譬如,在收入水平提高后,人们普遍开始重视身边的环境问题便是最好的例证。反过来,在保护环境的过程中,也会出现类似的现象,当环境质量改善到一定程度后,环境部门对社会福利的边际贡献又会下滑,进而开始显现经济部门的重要性。譬如,在欧洲某些国家,对气候变化的过度强调也正面临着来自经济部门的巨大压力。所以,最终环境保护究竟应该放在什么位置,很难得到统一的答案,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往往会有不同的答案。

  具体到我国,经济快速增长30多年,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也随之大大提高,与此同时,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经济的继续高速增长对于福利水平的边际影响实则已在逐步减弱,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则在大大提升。就当下中国来说,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显然更可以拉小经济和环境两部门间在边际贡献上的差距,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相比GDP之上的发展模式,为环保释放更多空间的发展模式,将会取得更好的福利效果。

  解放评论:有一个说法听上去似乎挺有道理,就是既然经济发展会破坏环境,就不该用市场或经济的方式来保护环境。对于“地球之肾”,应如何保护?

  李志青:不能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截然对立起来,更不能说市场机制不能在环保中起作用。恰恰相反,保护环境采取怎样的技术、政策、制度,到底还是要看,究竟是否沿用了最符合市场原则的“治理”方式来保护环境。事实上,在诸如湿地的环境保护问题上,市场主体固然有一定的盲目性和外部性,但总体上也会朝着理性的方向发展。什么是理性的发展方向呢?就是在成本收益的比较基础上做出最终的选择和决策,在知晓了湿地的重要生态价值之后,破坏的成本和代价显然会比保护来得更高。对此,政府应该做的就是,还原出所有的成本,包括湿地的保护红线和底线标准,湿地利用的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然后将这个标准和成本交给市场,让市场的价格机制来配置市场资源,决定如何合理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如何保护和修复湿地以及如何进行湿地的生态补偿,等等。此外还要强调,湿地保护要尽可能地避免利益部门化,保护局部化的趋势,要将湿地纳入到整体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框架中,而不是与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的其他领域相割裂,否则,可能会有违湿地作为生态系统有机组成部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责编: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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