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有“潜规则”
对于许多人来说,“全民存钱时代”已成过去时。如今,随着大众投资意识日益强烈和CPI节节攀升,人们更多地将手中的闲钱投到理财产品市场中去。但近日,不少投资者却向记者抱怨,自己的理财产品到期后还莫名其妙多了几天清算期。在清算期间,资金依然被冻结,但零收益。
记者了解到,清算期不付息已成银行业内“潜规则”,不少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因此被摊薄,还损失了其他的投资机会。专家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国内目前尚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做出明确的要求,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细问本金和收益的回账日期。如果遇到银行刻意隐瞒或蒙骗到期日的情况,则可向银监会投诉。
理财产品到期资金取不出来
理财产品到期了却取不出来,这是记者近日听到投资者抱怨最多的事情。
“我前阵子通过兴业银行的网银买了一款限售深圳、名为‘万利宝’的理财产品,结果到期后资金还被多冻结了一天,说要清算,到了第二天下午4点左右资金才到账。损失一两天的收益还是小事情,但资金被冻结,还会耽误其他投资机会。比如说,股市某天突然大涨了,钱取不出来我也只能干看着它涨,从而错过了最佳的投资机会,这是多少收益都不能弥补的。”市民杨先生说。他还表示,“A股投资卖出股票的资金第二天早上就可以解冻转出,为何银行的理财产品清算期要这么长?”
记者查阅了一下该理财产品的产品合同,上面写着“结息期间为以每3个月为计算的本产品起息日至结息日之间的实际天数”,但“当理财产品到期终止时,投资管理人在理财产品终止后第3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资者分配届时存量理财资金本金及投资收益”。记者粗略计算了一下,这款号称收益率4.9%的三个月期的理财产品,若加上3天清算期后,实际上收益率仅为4.6%左右,实际收益被摊薄了不少。
但杨先生告诉记者,在购买该理财产品时,该银行和有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他这一点。而记者昨日致电兴业银行华侨城支行时,工作人员表示,理财产品到期当日便可到账,并不需要额外的清算期。
“T+N”成银行业内“潜规则”
记者昨日分别走访了深圳多家银行发现,原来“T+N” 在银行业内早已是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T”指的是产品到期日,但产品到期后并不意味着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能当天到账,而是进入还本清算期,即是“N”, 在这个期限里,投资资金没有任何利息。
事实上,各大银行普遍都存在着“T+N”的现象,一般清算期1~3个工作日。此外,若是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则一般在3~5个工作日。若代销的理财产品在海外,这个清算期就更长了,至少需要7~9天的工作日。如此下来,许多号称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特别是短期的理财产品实际上收益都不高。
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理财师向记者透露,一般银行的理财产品按照机构分,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总行出售的理财产品;一类则是分行出售的理财产品。“一般情况下,产品到期日中午银行就会开始清算资金,所以分行出售的理财产品一般当天晚上便可到账。但理财产品若是在总行购买的,就必须先通过总行批量清算数据,在总行清算完毕后再传给各地支行,而各地支行在收到数据后再进行二次清算。另外,若购买总行的理财产品,一般还会多出1至2个工作日的清算时间。”他指出,若是代销其他公司的产品,如保险型理财产品,资金到期后还必须先去到保险公司的财务处再回到银行,那么这个过程需要清算的时间就更长了。
此外,他还表示,虽然关于清算期的期限,每家银行都会在产品合同里明确说明,但是投资者在购买时,理财师并不会主动说明。“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不够细心的话,往往容易忽略了这一隐性的‘霸王条款’。”
但仍有投资者提出质疑,“既然银行真的需要这么久的清算期的话,那么当初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就已经约定好了赎回的期限,为什么银行就不能提前清算,保证到期日资金能及时赎回,而是让投资者白白损失了收益和投资机会?”
投资者勿忘细问资金到账日
那么,该做法是否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记者昨日仔细查阅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国内相关法律条款,未能找到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日和到账日及计息的强制性规定或指导性意见,也就是说,这方面在国内目前仍属于空白。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甘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各大银行在发布的每一款理财产品时都有将该事项公告写入产品协议中。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银行的做法并无不妥。但从公平角度来看,即使有事先合同约定,也不能改变理财产品在清算期间,投资资金仍被银行占有的事实。因此,他指出,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应当尽量避开节假日,尽量缩短无偿占有客户资金的时间,以减少客户利息损失,方能使之符合公平原则。“因此,还有人提出‘实际收益率’一说,即要求银行将清算期的时间也计算入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內,摊薄收益率,令投资者更清楚明白自己实际收益多少。”甘毅如是说。
就部分银行未在投资者购买产品时告知清算期的事情,甚至刻意隐瞒或蒙骗投资者的行为,甘毅表示,若遇到此类情况,可向银监会投诉。他告诉记者,按照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向客户解释阐明相关条款内容,如实告知原则,否则就是违规。而且,《办法》中的第六条也明确指出,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必须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甘毅建议投资者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细心,必须详细询问本金和收益的回账日期,以便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果产品合同中没有注明资金回账的具体日期或者这个日期过长,则需慎重考虑。
此外,如果投资者发现需要签署的理财协议上相关内容与销售人员阐述解释的不一致时,投资者应当及时提出,作出备注,尽可能做好自我保护措施。否则,一旦签署合同后发生纠纷发生时,双方各执一词,审查机关还是以白纸黑字的合同为准确认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投资者难免会吃亏。
(记者 谢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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