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改善信息披露质量
导读:资本市场中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如何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法治原则,一直是国内外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和交易场所最为重视的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作为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监管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有责任、有义务完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体系,改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信息披露是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仅能够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帮助投资者作出合理决策,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且也能促进公司提升治理水平和内在价值,进而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市场效率。
资本市场中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如何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法治原则,一直是国内外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和交易场所最为重视的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作为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监管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有责任、有义务完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体系,改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其最基本的法律义务,也是展示公司形象的重要窗口。同时,由于挂牌公司具有股权相对集中、经营不确定性较大、商业模式多样、新兴业态较多等特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设计信息披露制度时坚持“制度公平,理念包容”的理念,遵循了以下思路:
一是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做好服务。立足市场化改革方向,以“易得、易懂、易用”为原则,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构建透明高效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自律监管的制度基础,将有限的资源更有针对性地投入监管和服务中。
二是券商督导,事后审查,强化市场约束。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健全券商事前督导,全国股转系统事后审查的制度规则。强化挂牌公司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加强对挂牌公司规范运作的服务和引导,实现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的目标。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探索建立对违规行为的事后问责及联合监管体制,实现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权责利相统一。
三是适度披露,减少公司披露成本。按照市场化的思路,建设与挂牌公司实际情况及权利相匹配的适度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要客观揭示挂牌公司的风险能够让投资者据此自行判断公司的优劣并给予估值;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及商业秘密泄露等隐性成本)与市场交易效率。
四是进行信息内容的分层次归类和模块化构造,体现强制性信息与自愿性信息、通用信息与个性信息等不同披露层次的结合,满足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阅读体验。
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半年度报告指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模板”),初步形成了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信息披露细则明确了披露程序、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完善了应披露重大事项的范围及判断标准,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操作性、有效性及针对性。对于日常经营性事务及交易体现适度披露的要求,避免过度披露及过多的信息噪音,有助于保护初创期企业商业秘密及核心竞争力,减少公司披露成本。对于重大事项,如偶发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控股股东侵占行为及重大诉讼等,细则强化了公司内部审议或披露要求,有助于向投资者揭示公司的潜在风险,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投资者知情权。
年度报告指引与半年度报告指引的制定过程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通过与各市场主体座谈,在充分了解各方需求的基础上,确定披露内容的重点、详略和顺序。年度报告指引对投资者关心的核心要点,诸如公司重大风险因素变化、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的改进情况和管理层经历进行重点突出,对与投资者决策关联程度低的内容进行了删减,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事项,在有充分的理由下,公司可以免于披露。半年度报告指引针对披露内容信息繁杂、缺乏针对性、信息“噪音”过多及形式不完备等问题,设计了标准化模板,采用表格的形式填报,突出重要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美国大萧条时期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DembitzBrandeis)在其著作《他人的金钱》中提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作为全国性场外市场运作的组织者和自律监管者,将进一步探索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完善自律监管处罚制度与工作机制,建立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主办券商执行的考核制度,引导公司规范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内容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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