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简史:中国股市20年出了多少个万福生科
在许多数人看来,万福生科造假案的结局,并不完美。尽管上市公司已被罚款,主要责任人也将锒铛入狱;尽管中介机构收入已被罚没,牌照也被暂停,涉事人员也多被“取消资格”甚至“市场禁入”;但是,作为造假的主体,上市公司万福生科并没有因此退出股市。
而关于万福生科该不该退市,缘何没有退市的讨论,实质上,是对中国股市二十多年制度设计与改革的回顾与思索。
万福生科:在退与不退之间
事实上,从造假被曝光的第一刻起,一片哗然议论中,就有不少类似“这等公司应当永远退出中国股市”、“永久地钉在A股耻辱柱上”的呼喊。今年3月份,万福生科第二次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时,舆论争论的焦点一度是:会不会退市?因为根据深交所在去年底发布的创业板退市新规,两次公开谴责就已经将万福生科推上的生死线。据新浪财经当时的一项调查显示,七成的投票者都认为,它会退市!
但等到证监会的罚单正式下达的时候,尽管处罚结果已堪“史上最重”,但是“退市”二字却是遍寻不着。一片嘘声中,监管层给出的解释是,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万福生科不会触及终止上市的条件,而万福生科也确实不触及财务指标上的红线。
官方的解释显然不能让人满意,各大小媒体的评论,仍然倾向于认为,从整肃资本市场、打击造假之风这一目的出发,更应对万福生科刑以重典,逐出股市。
许多评论都会列举成熟市场如美国、日本股市的做法,而最具有参考意义的依旧是港股,是洪良国际这一案例。香港证监会与廉政公署在经过两年的调查之后,责令造假上市的洪良国际以10.3亿港元回购其IPO发行的全部股票,金额甚至大于其在IPO时所募集的资金净额。如此严厉处罚在香港证券监管史上还属第一次,即使在全球范围也相当罕见。洪良国际也由此被称为对造假上市的处罚标杆,屡屡被内地媒体提及。
在《南方周末》一篇报道看来,万福生科案也是一个标杆,却是“在摆脱权力背书和推进新股改革之间,一个打折的标杆”。该报道援引业内人士的话猜测,万福生科不退市更深层次原因在于,新股发行审核制下证监会为IPO提供的权力背书,一旦直接退市,审核制的矛盾将被进一步激化。“发审委委员是否应为万福生科造假上市负责?”《证券市场周刊》的文章,甚至不吝于将类似的猜测往更敏感处引导。“IPO审核制度凝结了太多人的利益”,监管部门应有更大的改革决心,譬如在取消盈利审核、强化信息披露、弱化实质审批的原则下改革发行制度。
当然,也有人猜想,万福生科不退市,是否亦有出于对投资者保护的考虑?但这个观点遭到了投资者关系维权律师的反对,律师们认为,平安证券已经先行拿出3亿成立了补偿基金,投资者不会血本无归;而对违法主体的处罚与受害人事后的求偿是两回事。学者曹凤岐则表示,要真正保护投资者,应该在制度和法律建设上做更多的工作;至于投资者,本身也要学会自我保护,如投资于可信任的、历史业绩和诚信都好的公司,不要去碰垃圾股和信誉不好的公司等。
对万福生科退与不退的问题往更深处反思,显然不再是对违法主体的处罚这么简单,亦不再是退市制设计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的问题,而是在整个资本市场改革过程中,如何捋清一进一出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以及资本市场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退市之难:20年一个制度
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翻阅历年以来的媒体报道文章发现,中国股市创立二十多年,而退市制度也设计了二十多年。
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法律条文,最早可追溯的,是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1998年的第一部《证券法》,但那时,所有法律法规对退市制度都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真正的退市实施办法出台之时,已是股市开锣10年之后的2001年2月,证监会颁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这是迄今为止中国证券市场有关退市机制的首份具体操作性文件。
当有关创立创业板的议题被摆上台面的时候,舆论中又掀起了一轮对退市制度的讨论,但直到2011年11月28日,创业板退市制度细则征求意见稿才出炉。此后退市制度设计的进程,明显加快。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酝酿多时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正式出台。同年4月29日,上交所出台了针对主板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两个月后,上交所发布《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深交所也在同一天发布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这意味着主板退市规则也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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