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严控募集资金使用:严禁上市公司3类行为
为规范沪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上证所昨日发布了重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上证所此举将对部分上市公司长久以来养成的恶意圈钱、随意使用的恶劣行径形成有效遏制。
所谓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IPO、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在募资存储方面,《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上市公司应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在募资使用方面,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资使用计划来使用,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严禁上市公司有三类行为: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等。
如果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或者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办法》同时指出,上市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两点: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其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而对于超募资金的使用,《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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