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批准大商所开展焦煤期货交易
大商所已完成焦煤期货合约设计和规则制定工作
近日,中国证监会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在2011年推出焦炭期货交易的基础上,推动焦煤期货上市。
证监会在批复中称,焦煤期货合约的具体挂牌时间由大商所根据市场状况及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大商所应当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做好保障工作,确保平稳上市。
同时要求,在焦煤期货上市后,大商所应当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要求,密切关注焦煤现货市场状况,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加强对焦煤期货的市场监控,切实履行好交易、结算、交割、监查等重要环节的监管和服务职责;加大市场培训和机构投资者培育工作力度,积极引进产业客户。
记者了解到,大商所已经完成了焦煤期货合约设计和规则制定工作,拟定了较为严格的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论证了保证金、涨跌停板和持仓限额制度等风险控制措施。中国证监会将指导和督促大商所和期货公司认真做好焦煤期货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焦煤期货交易的平稳上市和安全运行。
焦煤期货上市惠及上下游企业
焦煤期货上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焦煤价格体系,健全焦煤价格形成机制。并为其它炼焦煤提供定价基准,有助于焦煤、焦炭和钢铁市场的平稳运行。同时为炼焦煤生产、贸易和消费企业提供必要的避险工具,促进现货企业的稳健经营,提高自身竞争力。
实际上,在炼焦煤各品种中,焦煤对焦炭生产具有不可替代性,价格具有代表性,是炼焦煤价格的风向标。同时,焦煤市场化程度高,不存在价格管制,生产、贸易和消费企业较多,竞争较为充分,现货交易流畅,可供交割量较为充足,国家标准明确,检测较为方便。因此,选择焦煤作为期货交易标的较为合理。(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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