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定价交易。本所暂不接受约定申报,暂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
请各会员单位根据《实施办法(试行)》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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