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分红规划抄袭风行

2012-07-23 09:00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12年5月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获得上市公司的“热烈”响应。然而细读各个公司的分红规划内容,似乎又是一次流于形式的盛会。

  数百家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规划内容几乎惊人一致,鲜有差异化方案。截至7月18日,已有264家上市公司先后披露“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或“现金分红有关事项征求投资者意见”公告,从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看,上市公司普遍缺乏诚意。

  回报规划严重雷同

  自证监会郭树清主席履新以来,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提出了更高要求。5月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状况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然而,绝大多数公司披露的分红规划,无论力度抑或含金量与此前相比并无多少改观。

  据证券时报网络数据部统计,截至7月18日,已有26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43家公司披露了“现金分红有关事项征求投资者意见”公告。对比这些公告,其内容大同小异,很难通过回报规划的内容区分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

  在“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中,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使用的公告格式、语言趋于一致,而且在内容方面更是如出一辙:“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这样的一句话几乎可以在所有的上市公司回报规划中找到。有部分公司还会加上一句“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但实际上第二句话显然只是对第一句话的补充说明。

  除了内容方面的雷同,上市公司征求投资者意见的工作也流于形式。汇川技术于6月26日公布了现金分红有关事项征求投资者意见的公告,7月5日,该公司披露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同样提出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与大量未征询投资者意见公司的规划并无二致,让人难以察觉何处体现了投资者的意见。

  当然,也有极个别另类的上市公司。例如,广陆数测就规定“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这一现金分红规划已经比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方案高出一倍;广州浪奇则计划“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0%”。

  提出个性分红规划的上市公司仍属于绝对少数。不过,未来股利支付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不排除有送股及转增股票的个性化方案,但在现金分红给股东的回报上,几乎所有上市公司的方案趋于雷同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保底线便于再融资

  众口一词的“三年累计分配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利润的30%”究竟从何而来呢?

  2008年10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按照修改后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需要证明的“财务状况良好”条件,就包括了三年累计分配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利润的30%这样一条底线。而正是这条底线,如今却被众多上市公司用来当作回报股东的标准。

  事实上,早在证监会今年5月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之前,许多上市公司就已经开始为了再融资而实施有目的的现金分红。

  以西南地区一家上市公司为例,该公司中小股东曾多次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提出要求实施高送转的分红方案,但公司方面坚决拒绝,2011年分配方案仍仅提出了绝对数额不大的现金分红计划。此后,该公司迅速提出了非公开发行预案,数据显示,如果按照中小投资者的要求实施高送转,而不进行现金分配,该公司将无法满足上述“三年累计分配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利润的30%”的再融资条件。

  现实情况表明,此番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披露“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不过是将过去耍过的把戏重新包装,用以应付监管层的要求和投资者的诉求。上市公司制定“回报规划”所关注的,仅仅是如何能保护自身再融资的权利,而丝毫没有考虑到投资者应当获得多少合理回报。

  规划不如实际分红

  以再融资的眼光来看待分红,“三年累计分配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利润的30%”似乎已经足够。但事实上,这个承诺的分红数额与现实之间却存在着倒挂,很难想象低于现状的承诺能对促进现金分红起到怎样的作用。

  根据Wind的统计,2009年至2011年三年间,境内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约为31.6%、29.5%和30%。相比于“三年累计分配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利润的30%”,或者“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的三年分红规划,现实中的上市公司整体分红比例显然要高得多。

  当然,考虑到“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中使用的概念是“可分配利润”以及亏损上市公司对现金分红占当期利润比例的影响,规划中的分红比例和现实的分红比例的实际差距可能并没有看上去的那么明显,但规划中的分红比例仍然与实际正在发生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有着明显的差距。

  此前的股权分置改革中,也曾出现过大非主导的大幅提升现金分红比例的情况。根据当时的公开披露信息,为了获取流通权,不少大非提出了股改后三年内的分红政策,这种现金分红的承诺动辄占到上市公司当年利润的50%至60%,其力度远远大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事实上,现今大多数上市公司披露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仍不足以真正提升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力度,也难以让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进而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多数上市公司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其实质更多的是出于应对监管层的要求,真正考虑为股东带来回报的少之又少。(建业)

责编: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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