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完善退市标准 恢复上市需满足7大条件
6月28日讯 上交所发布公告称,为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建立顺畅的退市机制,促进蓝筹股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上交所称,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严格恢复上市要求,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安排。
在增加退市指标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财务指标、市场交易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上交所称,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具体措施方面,包括增加净资产指标、增加营业收入指标、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增加市场交易指标和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指标。
另外,上交所将严格恢复上市要求。上交所提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以下七大条件,方可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五)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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