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分羹资产证券化 三大难题待解
证券时报记者 杨卓卿
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SPV(特殊目的载体)最合适的参与者,信托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前景被业界赋予无限可能。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又面临种种桎梏及层层障碍,令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拓之路举步维艰。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入池资产审批标准过高、业务通道化严重及税负高昂是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三大难点。
实际操作难点密布
在业内,资产证券化被视为世界金融领域近40年来最重大、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我国资产证券化却因起步较晚,在监管、法律、税收和金融环境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
中信信托信托业务部总经理施坚表示,“具体而言,在业务试点阶段,入池资产质量、入池利率、银行总分行矛盾、入池资产类型、资产集中度、涉农资产评级过低、税收政策不配套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影响资产证券化(ABS)业务发展的矛盾问题。”
据悉,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有三种实践模式:银监会与央行共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
根据四川信托研发部白云的最新研究报告,在这三种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构造”和“转变”最为理想,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目前还难以在法律层面实现资产池的真实销售,从而无法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而当前信托公司最主要开展的正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虽然目前相关规定中对于基础资产的规定并未过分严格,但实际操作中监管部门对基础资产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剩余加权平均期限不少于18个月,抵质押贷款占比不超过20%等,对于城商行来说,经过层层筛选后,剩余的贷款规模已经很小了,考虑到集中度问题,选出符合条件的资产池更加困难。”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程磊称,入池资产审批标准过高是信托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大矛盾。
税收问题也是阻碍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程磊解释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如果将资产证券化财产转让视为“真实出售”做表外处理,发起人就要缴纳营业税;发起人在真实出售中如有收益,则又涉及所得税的缴纳;SPV等其他机构同样面临高额税负和双重征税现象。过重的税负不仅会降低资产支持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还会缩小发起人盈利空间。
业内建言解决方案
一方面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巨大潜力,另一方面是当下操作的种种困难,将其视为转型重要路径的信托公司自然对寻找解决方案极为上心。
施坚表示,在现行管理办法框架下,应当尽量拓宽入池资产的行业类别。同时要加强银行内部培训与沟通,让银行各部门充分认识ABS对于提前回笼资金、释放信贷规模、优化各项指标的重要意义。
至于如何提高银行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施坚建议,可考虑将利益分摊至各经营行的方式,“例如,分摊贷款服务机构费用、对积极提供基础资产的经营行施以优惠的信贷规模指标等。”
程磊也呼吁,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建议监管部门减少对基础资产的筛选标准,使更多银行有机会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随着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的不断积累,可适当拓宽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范围。
不过,四川信托研发部白云认为,当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按照最新“备案制”模式监管后,基础资产等细节的筛选标准将更加灵活,信托公司产品发行的效率有望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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