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文要求沪市公司债4月底前披露2013年报
上交所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3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在该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统称公司债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
通知规定,凡2013年12月31日前在该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及2014年在该所上市时未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的公司债券,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发行人无法在期限前完成本次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4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债券年报内容应至少包括发行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情况、银行贷款本息有无逾期、未来是否存在债券按期兑付兑息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如有)、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2012年度亏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于2014年1月31日前披露2013年度业绩预告。2013年度业绩预告亏损的,应在实际披露2013年年报前至少披露三次公告,提示连续两年亏损及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风险。(周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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