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所得税

2013-08-06 09:22    来源:信息时报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中明确了这一免税政策。

  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中明确了这一免税政策。通知特别指出,享受税收优惠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为此,如在2012年后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的企业和个人可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广大纳税人如对上述政策有疑问,可拨打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 作者:叶静 曾岚)

责编: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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