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债期货规则破土 专家称银行或最后入市
暌违18年,中国国债期货的脚步声渐近。在监管层批准国债期货上市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8日就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征求社会意见。
其中,中金所对会员制度的修改——让非期货公司会员能成为结算会员引来广泛关注。中信建投债券分析师施同亮10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中金所此举或为未来商业银行进入国债期货市场铺路。
据悉,中金所实行结算会员制度,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
“作为中国债市的‘大户’,如果商业银行加入到中金所会员架构体系中,由于其治理结构完善且资金实力雄厚,将增强市场抗风险能力,并且提升市场交投的活跃度。”施同亮说。
根据wind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记账式国债存量突破7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商业银行持有国债约4.7万亿元,占比为67.66%,远远超过保险、证券、基金等机构。从银行间现债交易量看,商业银行也是我国债券市场最大的交易商。按卖出量统计,2012年,商业银行现券交易量占银行间市场总交易量的66.6%。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金所目前的会员制度下,无论是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还是全面结算会员,结算业务范围只包括为其客户或者受托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业务,而非期货公司金融机构以结算会员身份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系自营业务,无法纳入上述任何一种结算会员的业务范围。
为此,中金所在近日的征求意见稿中,还对交易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的业务范围进行扩充,使得非期货公司金融机构能够以结算会员身份从事自营业务;同时,对交易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原则性规定,以普遍适用于非期货公司金融机构。
但施同亮强调,由于银行参与国债期货涉及跨部门监管协调,且体量大,监管机构初期会较为审慎;机构参与国债期货的路径或类似股指期货,即先由债券、基金探路,保险、银行殿后。
施同亮提醒,中金所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非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应当为依法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且应当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同亮指出,这意味着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非期货类金融机构参与国债期货还应该符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主管部门设定的条件,而这些部门还尚未出台关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参与国债期货市场的相关政策。
根据已公布的《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即将上市的国债期货的合约标的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期国债。国债期货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2%,合约月份为最近的三个季月。(陈康亮)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