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清所抢食中债登公司 接管中期票据托管结算

2013-06-17 10:54    来源:上海清算所

  关于中期票据登记托管结算业务的公告

  清算所公告〔2013〕9号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2013年6月17日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办中期票据的登记托管结算业务。现就中期票据发行登记、交易结算、付息兑付、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期票据发行登记

  (一)中期票据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在发行前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开立发行人账户。

  (二)发行人应在发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当期发行文件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进行公告。发行文件内容及披露时点要求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版)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应不晚于缴款日12: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中期票据发行登记申请书》(附件1)、《固定收益产品注册要素表》(附件2)、《固定收益产品承销/认购额度表》(附件3)。其中,有分销安排的,发行人应在分销时点前提交上述文件,并在确权前完成分销。

  发行人应在缴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固定收益产品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件4)。对当日17:00后提交的,上海清算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中期票据初始登记。

  (四)发行人应不晚于缴款日的次一工作日,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发行情况公告,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发行结果。

  二、中期票据交易结算、付息兑付及信息披露

  (一)上海清算所为中期票据交易提供清算结算服务,具体参照《超短期融资券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试行)》(清算所公告〔2010〕6号)办理。

  (二)上海清算所为中期票据提供代理付息及兑付服务。其中,付息日前一工作日为付息登记日;兑付日为到期日(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期日前三个工作日为过户截止日及兑付登记日。发行人应将中期票据付息兑付资金于付息兑付日的前一个工作日10点前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

  (三)发行人可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中期票据定期持续披露文件、重大事项临时披露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版)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中期票据收费标准按上海清算所《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执行。

  (二)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执行。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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