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农商行未经批准发4亿次级债 被央行通报

2013-06-05 10:16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吴江农商行未经批准发4亿次级债 被央行通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网站昨日(6月4日)通报,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吴江农商行)在未获得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于2008年11月18日私募发行4亿元次级债券。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注意到,作为16家排队申请上市的地方商业银行,吴江农商行目前正处于落实反馈意见阶段。央行在通报中称,吴江农商行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其风险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存在缺陷。

  私募发行4亿次级债未获批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昨天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行次级债券有关情况的通报》,显示吴江农商行于2008年11月18日私募发行4亿元次级债券,发行过程中没有组织承销团,且未经批准在本行业务综合系统中擅自开展债券登记业务,并印制实物债券凭证,由投资人自行保管。

  央行于5月20日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通报了上述消息,并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据悉,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属于商业银行附属资本。由于发行次级债程序相对简单、周期短,是一种快捷、可持续的补充资本金的方式。对一些刚刚发行新股或未满足发行新股条件,如亟需补充资本金,通常优先选择发行次级债。

  公开资料显示,次级债券通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其投资人范围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所有投资人。次级债券发行结束后,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根据《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除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以外,次级债也可以私募发行,以私募方式发行,应符合实行贷款5级分类,贷款5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等条件。并强调“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券。”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团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次级债券。另外,《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次级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银行增资、发债都要经过监管部门许可,吴江农商行的违规行为反映了这家银行管理上有不规范现象,公司治理水平有待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上存在缺陷。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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