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政迭出 行业应对须宜
面对金融体制改革带来的其他金融业态的创新浪潮,信托业要对未来形成更加明确的判断,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之道。
长期以来,与信托公司业务形成“竞争”关系的是传统信贷等多在银行业务模式之下的金融工具。2012年,随着各监管部门对机构创新的鼓励力度逐渐加大,尤其是下半年以来,针对证券、保险、基金等纷纷出台新的政策措施,极大地拓展了上述行业的业务范围,其金融工具与信托产品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替代性,将对现有的信托传统业务模式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在吸引客户及留住优秀人才方面对信托产生较大的冲击。
券商和基金:完全比照信托开展各项资产管理业务
在业务类别划分上,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公司基本一一对应,且业务开展更具灵活性。
在产品推介、投资者规范等计划成立的前端环节中,信托对投资者资格的认定最为严格,突出考察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基金资管则仅通过投资金额控制投资者资格;券商资管未严格强调投资者的资格问题,限定范围较宽。因而相对信托公司受到的最为严格的限制,券商资管和基金资管具有一定的优势。特别是券商资管,在吸引中小投资者方面同时具有推介优势和门槛优势,每个集合计划的人数放宽至200人。虽然中小投资者和信托公司长期以来的主要客户群体——高端投资者属于不同的市场层级,但也不能排除未来券商资管和基金资管侵占信托公司客户资源的可能性。
在产品设计上,信托存在刚性兑付的压力,券商资管和基金资管则可以根据客户需要确定期限。券商资管计划更是允许展期,较好地解决了刚性兑付的压力,从而在业务竞争过程中具备较大的优势。
投资范围上,尽管目前信托投资范围较宽,具有横跨实业市场、资本市场及货币市场的制度优势,但券商、基金通过各种形式的创新,实际上可以绕开现有的投资范围规则,实现与信托相同的投资范围广覆盖。从长期看,信托的制度优势会被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不断创新与相关政策的放宽侵蚀,而在券商、基金的传统优势领域——证券领域,信托则很难取代其他机构的强势地位。
产品流动性方面,信托产品转让受到的限制最多,且可操作性最弱,券商资管和基金资管则可以通过交易所平台进行转让,极大地提高了这两类产品的流动性。
投资者保护方面,信托的投资者保护措施最为全面有力,投资者可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信托计划的重大事项。保险在资管业务正式出台后能否保持现有的投资者保护方式仍存疑。券商资管和基金资管则完全没有投资者保护的方式规定。
资产支持票据和保险投资产品可产生替代影响
从现行政策法规看,券商资管与基金资管的投资领域主要仍集中在证券市场,在不考虑产品创新等因素的前提下,短期内不会在产业市场融资领域对信托产生太大冲击。与之相比,资产支持票据(asset-backed notes,以下简称ABN)及保险资金投资新政的出台对信托公司的融资类业务产生的影响可能更大。
ABN:2012年8月3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对企业发行ABN的资质并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是鼓励企业参与该市场。目前对发行企业的主要要求是有基础资产,并对其预期产生的现金流提供还款支持,且发行程序简单,不需经过特殊的审批。
虽然目前我国ABN市场仍处于尝试阶段,进入企业尚少,但随着市场对这一金融工具认识的逐渐加深和市场的逐渐活跃,特别是有实力或有优质项目的企业可以通过ABN渠道快速获取急需的现金流,且ABN成本较低的优势,会对企业产生较强的吸引力。
ABN的此类特征较信托公司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在保障措施、资金量、交易活跃性(流动性)等方面不及后者。而且对于信托公司,ABN也可能成为新的投资方向。
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出台的新政,极大地扩展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其对信托公司而言利弊参半,对信托公司未来的投融资业务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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