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准券商发行收益凭证
证券公司的资本杠杆提升。
■ 可以公开发行,“旨在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证券公司的资本杠杆提升。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允许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所谓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
为境外发债预留政策空间
《规定》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审核与报备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发行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规定》明确规定,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
根据《规定》,收益凭证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
另外,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证监会负责人昨日表示,《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证券公司境外发债没有禁止性规定,为预留政策空间,《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可以在境外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报证券业协会实施备案管理。
提高券商财务杠杆
证监会负责人昨日称,由于历史原因,券商的融资渠道较少,缺乏持续有效的长期融资渠道。新规的起草旨在积极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此前,由于融资渠道狭窄,资金杠杆效应较低,国内券商ROE(净资产收益率,是净利润与平均股东权益的百分比,反映股东的投资回报水平)长期处于极低水平。
数据显示,至2012年年中,上市券商的平均ROE仅有3.4%。目前整个券商行业目前的负债规模不到1800亿元,且90%为债券回购短期融资。以109家券商2011年合并报表计算,整个券商行业的财务杠杆率约为1.6倍,而国内银行业财务杠杆率约为15.36倍,财务公司财务杠杆率约为9.22倍。
去年11月,证监会下发了《关于修订完善证券公司风控指标的意见》,明确提出下调券商部分风险控制指标,将财务杠杆率(净资产比负债)要求从目前的20%下降为10%,相当于杠杆从5倍提高到10倍。12月,《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发布,极大降低了券商借入次级债的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还明确,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债务融资工具的,参照适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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