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新规: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担保和举债
专家认为,该规定并未将地方发债的口子“封死”
稿件来源:每经记者 胡健 发自北京
中国正在逐步加强对于行政单位财政透明和财政风险的监督和约束。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还介绍说,规范删除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的内容,明确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这意味着行政单位的“小金库”将成为历史。
“预算外资金”成为历史
据了解,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类等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不断创新和丰富,现行规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需出台新版规则。
上述财政部负责人表示,制定新《规则》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二是反映财政改革成果,体现财政改革方向;三是保持现有框架体系,充实完善相关内容。
新《规则》规定,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而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新《规则》还指出,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上述负责人称,规范删除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的内容,明确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增加了收入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
在支出方面,行政单位也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新《规则》还显示,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这是继《预算法》修订之后,今年又一次明确国家去预算外资金的决心,持续多年的预算外资金虽曾起到过一定作用,但其数额庞大、干扰国家财政分配结构等负面作用近年来也逐渐显现。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十八大报告中有关于加强全口径预算审查的表述,新规应该也是符合这一趋势,对于取消预算外资金不应该从财政集权角度去理解,而是更多看到其对财政透明性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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