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债信息披露仍有待规范

2012-10-19 08:58    来源:金融时报

  信用债市场作为企业直接融资市场之一,近年来发展迅速,发行量从2008年的8730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23139亿元,增长了1.65倍。而信用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体制来增强市场透明度,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目前,信用债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债券发行阶段和存续期的信息披露,相对于已经比较规范的发行阶段,我们认为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还有待改进,这也关系到我国信用债市场长远的健康发展。

  存续期信用债信息披露现状

  存续期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财务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的披露。在定期财务报告的披露方面,短融、中票发行人相对于企业债的发行人更加规范和及时,因为两者的发行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不同,对定期财务报告披露的规定也不同。

  短融和中票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而企业债由发改委直接核准发行。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对定期报告的披露有明确规定,比如对于半年报,企业应该在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截至8月底,存续短融和中票发行人一共969家,已经全部披露了半年财务报告。

  而发改委并未明确规定企业定期财务报告的披露,大部分企业债发行人主动披露的意愿不强。截至9月5日,存续企业债发行人一共755家,未披露中报的大约有一半,若剔除其中发行过短融中票的发行人,实际上披露中期财务报告的企业更少。部分企业甚至未连续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如“05华润债”的发行人中国华润总公司以及“10中钢债”的发行人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的财务数据还是2009年年末的。

  企业信息披露的不规范不仅是针对定期财务报告,对于一些重大事项如资产重组、划拨等,企业的披露意识不强,延迟披露或者在投资者从其他渠道得知后被迫披露的不在少数。比如说,“10川高速MTN1”的发行人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在2010年4月份将其持有的核心资产划转,偿债能力大幅下降,提高了持债人的风险,但是该股权转让公告直到一年以后才在银行间市场发布。山东海龙事件同样有严重的信息披露问题,募集资金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财务信息披露存在欺诈和虚假记载行为。这种信息不对称对投资者是非常不公平,也对整个信用债市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提高对信息及时披露重要性认识

  企业信息披露的不真实和不及时对债券市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去年三季度由云投债风波引起的城投债恐慌性抛售,导致信用债收益率大幅攀升,尤其是低等级信用债,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今年的海龙事件同样引发了市场对低等级信用债信用风险的担忧。所以,对债券投资者而言,企业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掌握真实、及时、全面的企业信息是债券投资者最基本的权利。投资者只有在全面了解后才能有选择性的投资。

  第二,债券存续期内,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决策有重大影响。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时刻关注着自己的盈亏水平以及信用风险。规范的信息披露能使债券投资者对未来盈亏的变化以及信用风险水平进行更准确的衡量。

  第三,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披露能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的投资环境。如果企业信息披露不规范,部分投资者就可能通过其他渠道更快或更准确地获得相关重大信息,作出比其他投资者更有效的投资决策,在债券下跌之前抛售或者在上涨之前买入,这对信息获得不及时或不充分的投资者是非常不公平的,其利益将遭受损失。

  第四,规范的信息披露准则能够使投资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法可依,能够通过相关的准则或者法规寻求补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规范的信息披露准则能够约束企业,提升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信息披露的规范以及相关惩罚措施的配套,对企业来说是一种硬约束,企业在做重大决策之前都会考虑对市场、投资者以及自身未来融资空间的影响,也会更谨慎,充分考虑到投资者的利益。

责编:王金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

专题推荐

商学院第二期:品牌汇

品牌汇

如何理解品牌?企业为什么创立品牌?

共筑中原梦

共筑中原梦

中原梦必须依靠河南一亿人民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