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禁止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2012-06-28 09:12    来源:SRC-653740884

  就在外界预期提请全国人大二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将会在地方政府发债口径上有进一步松动时,面对的却是二审稿拟恢复现行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放政府债券的规定。

  昨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业内人士分析表示,当前禁止地方政府举债是为防范地方债务风险,但简单退回老法并不能真正规避风险。

  一审稿曾透出“一些松动”

  在地方各级财政日渐趋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能否自行发债是此次预算法修订的一大焦点。就在去年我国还允许上海浙江广州深圳四个地区自行发债,不少业内人士一致表示,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传递出的信号显示,预算法草案将在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口径上有原则上的松动。

  据了解,2011年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基础上,曾提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会上表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修正案草案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意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为何在允许四个地区试点自行发债之后,二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删去一审稿相关条款,依然禁止地方政府举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10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洪虎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王雍君预计从今年开始到2015年地方政府将会迎来还债高峰。与此同时,财政部数据显示,到今年8月底,2009年发行的2000亿地方债全部到期。有媒体报道显示,由于今年前5月各地财政收入增速均出现放缓迹象,地方政府正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来偿还已有债务。

  王雍君认为,既然债台高筑,则必然不会放松口径允许地方政府再举债。“地方政府发债必须需要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作为支撑,而无论从监督机制还是信用评级机制等方面来看,国内资本市场并不成熟,这种条件也不允许我国现在冒风险允许地方政府发债。”

  专家:简单退回老法不可取

  不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却表示,退回老法表述没有体现立法应规范与服务现实的实质要求,要保持地方融资平台的健康持续发展,关键还是要建设地方阳光融资制度。首先应“开前门”,结合预算法修订积极推行阳光融资,接受公众监督;其次要“治存量”,要逐渐将10.7万亿元地方债务消化干净;此外还要“关后门,修围墙”,严控新增地方债务,规避风险。

  我国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在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次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去年11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当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国务院提请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一波三折”的预算法修订

  1995年1月 现行预算法开始施行。

  2004年 首次预算法修正开始启动,人大常委会预工委牵头政府十几个部门成立起草小组。

  2006年 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立法计划,定于当年10月提请审议,但最终搁浅。

  2010年 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立法计划,定于当年8月提交国务院,国务院最终未安排讨论。

  2010年1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主任高强表示,预工委已将预算法修正事宜转交国务院。

  2011年11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2011年12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12年6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二审稿。

责编: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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