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释放千亿元可转债

2012-06-01 15:26    来源:国际金融报

保监会图

    次级可转换债券正式向上市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集团公司开闸。

  5月3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上市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上市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集团公司(以下通称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这一政策将有利于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本周一,中国平安已经获保监会批准,同意发行A股次级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这是保监会批准的第一单保险公司可转债。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保监会开闸可转债,将释放出上市险企千亿元发行需求。

  据介绍,保险公司次级可转换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可转债),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破产清偿时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且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债券。

  此前,有分析人士指出,由于业务快速发展、股市萎靡不振等多重因素影响,国内保险公司尤其是上市保险公司受困偿付能力下滑,急需补充资本金,以满足监管要求。但保险公司现有的融资渠道无法满足(次级债发行规模受限和资本市场公开增发难度大),在此情况下,拓宽保险公司融资渠道成为当务之急。

  记者注意到,在去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中,规定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同时还明确,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而此次次级可转债的开闸,却并没有类似严格的限制。

  根据《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在转换为股份前,可以计入公司的附属资本。分析人士指出,此项规定表明,可转债发行之后,可直接提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不必等到转股之后。

  《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申请发行次级可转债,除应当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即破产清偿时,次级可转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债,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的条款设计应当有利于促进债券持有人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除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之外,发行人不得另外赋予次级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主动回售的权利。

  相较保险公司次级债等现有融资渠道,可转债的优势在于成本低,一旦转股后能永久性增加资本金;劣势则在于,转股时对股东利润有摊薄效应。而从市场接受程度来看,可转债自发行到转股存在较长的时间周期,因此和公开或定向增发相比,可转债对市场的冲击要小。

  对于整体上可转债的发行需求,此前,一位主流投行人士分析称:“预计2012年上市保险公司的融资需求较小,但2013年之后的两三年内,如果资本市场持续不景气,4家上市保险公司将约有合计1000亿规模的可转债发行需求。”(黄晶华)

责编: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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