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管理层及部分员工融资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管理层及部分员工融资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或 “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管理层及部分员工融资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3)2014年9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管理层及部分员工融资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52)2014年9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管理层及部门员工融资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5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目的
本次增持是华英农业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员工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而提出。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华英农业控股股东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84,053,3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4%。(不适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对适用主体范围的要求)。
三、增持人员基本情况
郑州华合英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全体合伙人系华英农业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员工。
四、增持方式
(一)增持人本着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自筹资金直接认购由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山东信托—恒泰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 “恒泰 5 号”或“本计划”), 在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提供担保完成1:2比例(自筹资金与融资资金比例)融资之后。华合英委托信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入华英农业(股票代码:002321)流通股股票。“恒泰 5 号”资金总额共计不超过1.5亿元,增持总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4.7%,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7.29%。
(二)本计划存续期42个月,其中前36个月为拟持有股票期限,后6个月为股票处置期。本计划特别约定,信托计划满 12个月 之后可提前结束。
(三)本计划承诺自最后一次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 个月不进行反向操作。
(四)本次增持行为所产生的融资利息及相关手续费由增持人自行承
担。
五、本次增持进展情况
2014 年7月22日,“恒泰 5 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056万股,合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2.48%。在本次增持前“恒泰 5号”未持有公司股份。
2014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2日,“恒泰 5 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864.3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03%。
2014年9月25日,“恒泰 5 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87.36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44%。
2014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9日,“恒泰 5 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分别增持公司股份326.75万股、0.19万股,合计增持公司股份326.94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77%。
上述增持完成后,截止2014年12月9日收盘,“恒泰 5 号”共持有公司股份2434.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
关于“恒泰 5 号”的后续增持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增持股份的表决权
全体增持人放弃因参与“恒泰 5 号”而间接持有的华英农业股票的表决权。“山东信托-恒泰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放弃直接持有华英农业股票的表决权。
七、其他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计划及增持人承诺:在增持(或减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4、本计划及增持人承诺:在下列期间不买卖华英农业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5、本计划及增持人承诺:本计划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华英农业所有。
6、增持人申请退出计划均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公司将继续关注“恒泰 5 号”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恒泰5号”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