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官员提案剑指大气污染防治

2013-03-04 09:44    来源:中国证券报

  全国政协委员、环保部原副部长张力军3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专访时透露,来自环保部的政协委员“两会”期间将向全国政协提交两份提案,一份是尽快修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另一份提案则是关于煤炭总量控制。

  今年环保部共有三位官员作为政协委员参加两会,分别是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环保部前副部长张力军与环保部总量司司长刘炳江。尽管今年代表委员已有不少针对环境问题的提案,但来自环境主管部门的委员提案“剑指”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因此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已过时

  据了解,提案的初衷是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早已过时。现行该法制定于1987年,尽管分别于1995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订,但仍难以适应区域性、复合性和压缩性大气污染防治的需求。因此这部已经过时的法律近年来一直被要求修订,然而由于产业部门阻力、立法排期所限和公共参与程度较低,该法迟迟未能修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利红认为,过时首先表现为责任不明确,当前《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大气环境责任的设定比较模糊,规定的处罚力度也很不充足,难以起到遏制环境违法的效果。

  其次是该法比较抽象概括,削弱了法律的规范力度和可实施性,对于部门协作管理方面的规定也极为原则化,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机制设计。

  第三是目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偏重行政法,一定程度上对于民事及刑事部分较为忽视。这使得相关污染排放主体仅有行政法上的责任,难以通过民事诉讼,甚至刑事诉讼实现其责任。

  应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据了解,上述提案仍在拟定之中。目前,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不少专家已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高红利建议,在新法中应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规定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管理措施;加强和完善责任制度;完善配套立法和实施机制,建立与工信部、交通部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环境保险或环境民事诉讼制度;完善大气环境公共参与及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排污许可(权)证制度。

  此外,为避免法律过于抽象化难以实施,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应赋予地方更多的机会和功能,国家层面立法应当为地方或区域立法提供基础和必要的协调及保障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环保局局长张全建议,除尽快启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外,在新修订的法律中还应增加“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章,明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补充完善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制度。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目前环保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已基本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达成共识。

  加快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然而,仅仅立法仍旧难以解决目前严重困扰我国的大气污染问题,为使法律监管和实施能够落实到位,还必须要辅以相关的行政体制改革。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毅3日上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虽然将环保总局升格为环保部,但环保部的具体职能没有实质改变。目前政府的环保职能,例如大气和水污染治理,仍分散在诸多部门。西方国家大都是将相关职能统一到一个部门。有鉴于此,他建议,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应组建新的资源与环境保护部,赋予大环保部更多环保职能与权限。

  此外,目前我国环境监管体制仍是环保部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地方环保局仍旧由地方政府任命,因此难以真正实现环境监管职能。对此,王毅建议,在组建大环保部的同时,要辅以地方机构配套改革,必须让大环保部下面“有腿”,也即仿证监与银监部门,实现环境监管治理部门的垂直管理,才能使大环保部的相关政策真正落地。

  在机构改革方面,张全呼吁,应尽快组建全国性的区域污染防治机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机构的组建可采取“区域管理委员会+区域管理机构”的模式。由国务院成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以及相关省市人民政府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政策,对区域大气管理的重大事项和政策做出决议和决定。由环保部作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执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委员会所制定的政策和作出的决定。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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