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储蓄卡遭盗刷 法院判银行全赔
银行卡盗刷事件时有发生,不仅是信用卡,储蓄卡也存在“中枪”风险。
秦先生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在异地被人通过ATM机盗刷了5.48万元,他认为银行未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起诉要求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赔偿损失。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秦先生胜诉。
异地被人通过ATM机盗刷5.48万元
据秦先生起诉称,2014年8月6日,他的妻子拿他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在北京取款,发现卡中余额仅剩100余元,查询交易明细后发现两天前在山东省济南市一台ATM机上被盗刷,随后秦先生拨打了交通银行客服热线对储蓄卡进行挂失处理,并报警。北京西城警方受理此案并立案侦查。据了解,目前侦查还未有结果。秦先生强调,该卡一直由他和其妻子持有,未曾丢失及借他人使用,其本人不在济南,也未委托他人在济南取款、转款。
一审法院查明,秦先生的储蓄卡是磁条卡,在济南被转账和取现时间是2014年8月4日凌晨4点多。西城警方依据作案时间、作案方式等特点,初步判断系犯罪嫌疑人所为。但因ATM机和周围监控设备的原因,从监控录像中无法判断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卡片的卡面信息,不能确定是真卡还是伪卡。
交行北京分行答辩称,该行借记卡采用“密码身份认定”原则,即只要输入的密码与预先设定的密码一致,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注意保护信息安全,防止密码泄露,并应对是否履行了妥善保管和隐秘使用密码的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即便当前举证不能,亦可待刑事案件侦破之后确定。银行申请中止审理此案,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恢复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交行北京分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行为、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以确保持卡人卡内资金的交易安全。因交行北京分行未能举证证明秦先生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对其相关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并对银行中止本案审理之申请,法院也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判决秦先生胜诉,交行北京分行赔偿秦先生储蓄损失5.48万余元及利息损失。交行北京分行上诉被二中院驳回。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致电交行北京分行,截至发稿时,对方尚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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