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明确存贷比暂不变 自贸区存贷比待突破

2014-02-20 10:18    来源:东方早报

  ■ 但昨发布商银流动性管理办法时坦言存贷比监管有缺陷,称将推动修法改善

  存贷比被写入《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试行)》,也意味着在一段时间内进驻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银行仍不能摆脱存贷比监管的束缚。

  银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银监会明确,将对银行实施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等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其中,“存贷比不应高于75%”这一指标并未进行调整,这令商业银行倍感失望。在银行存款压力陡升、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的市场环境下,银行业曾多次呼吁急需监管层对存贷比考核松绑。

  至于其他内容,其实与在去年10月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譬如,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据了解,上述新规将于3月1日起正式试行。

  存贷比监管有不足

  对于昨日发布的办法,其实各方几乎只关注一点——存贷比指标会怎么样。

  对此,银监会在针对上述办法的答记者问中承认,存贷比监管有缺陷,并表示将会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写明存贷比指标考核的《商业银行法》,改善存贷比的监管。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在过去几年,银监会为适应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的趋势,曾微调过存贷比的监管口径:如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所对应贷款、支农再贷款从存贷比分子中扣除,又如从2011年开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贷比指标,以抑制银行突击吸存。

  据业内人士透露,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银监部门曾允许一些小银行突破存贷比上限。

  自贸区存贷比待突破

  存贷比被写入上述办法,也意味着在一段时间内进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银行仍不能摆脱存贷比监管的束缚。

  综合多家自贸试验区银行分支机构的信息反馈,在一揽子亟待落地的自贸区金融政策中,自贸试验区银行分支最看重的一条便是存贷比放开。

  “在自贸区内用存贷比约束没有意义。”一银行业内的权威人士指出,自贸区内银行的资金来源应主要来自同业拆借,其中主要是面向境外的资金拆借。更进一步剖析,自贸试验区内积聚的是贸易型企业,而这一类企业无法提供稳定的、很大基数的存款来支持银行做贷款。

  “在自贸区内做业务靠存款贷款的话,就没办法做了。”另一自贸区分行的人士说。

  银监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前夕出台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建立健全区内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探索完善符合区内银行业风险特征的监控指标,优化调整存贷比、流动性等指标的计算口径和监管要求。这给上海自贸试验区内银行的存贷比考核放开预留了政策窗口。

  最新的消息是,监管部门正在对自贸试验区存贷比的放开以及如何放开进行论证。

  同业、理财纳入管理

  就其他内容而言,银监会在昨日出台的办法中对银行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方法、手段和程序提出要求。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办法同时规定,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而值得一提的是,自2013年6月中国银行间市场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市场利率快速上升现象以来,银监会曾在多个场合强调该事件所暴露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问题。

  就在一周之前,部分地方银监局已向一些在当地区域内经营的地方法人银行提出要求,计提一笔资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同时考察各个业务条线流动性抵补之后的流动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错配压力的风险。

  根据昨日发布的办法,在发生影响单家机构或市场的流动性事件时,办法要求监管机构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适时启动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监管部门还有权对流动性管理评估不合格的银行采取相应的纠正整改、监管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

  在上述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以外,银监会进一步表示,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正在修订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相关标准计划将于2014年底前定稿,因此,昨日出台的办法暂时移除了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相关内容。待巴塞尔委员会完成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修订后,银监会将结合中国银行业的实际进一步完善上述办法。

责编: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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