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管理办法出台在即 银监会提示自我管理
1月14日,宁波银行(8.84, 0.04, 0.45%)公告公布了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其条款加强了对流动性的监管。预示着于2013年10月11日下发征求意见稿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已在商业银行中实施。
而历经两年反复磋商,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或已确定最终版本,有业内人士表示,相比征求意见稿,最终版本改动不大。
早在岁末年初,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召开的“2013年度银行高管与监管部门沟通会”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中就都曾提出,有效推动新的流动性管理办法有关监管指标落地实施。
一位商业银行赵姓高管认为,“管理办法”中分类项指标让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经营中流动性实际情况有更深入的掌控。同时制定的惩处措施,银监会有意从“事前防范、指标管控”转变为“银行自我管理、监管随后处罚”。
自我管理
据了解,与已经开始实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一样,“管理办法”依照巴塞尔协议Ⅲ对原有《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做出修改而制定。
由于不是压力测试的指标,“管理办法”删除了“净稳定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100%”,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三项指标确定为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为监控指标。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全行的流动性管理。商业银行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在宁波银行公布的公司章程中,将原有监事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阅览本公司各类与监事会履职相关的报告,“如本公司年报、半年度报、季度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改为,“流动性月报、风险监控报告、关联交易简报等”。
在以上的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中,“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是最为重要的监控指标。“管理办法”对流动性覆盖率设置了一个过渡期,要求商业银行逐年达到一个最低标准。
其要求商业银行将表外资产与表内资产结合,进行流动性情况审核和监控,具体指标对自有存款的流入、流出提出指标限制。
一位了解此“管理办法”人士指出,相比于原来的监管政策,“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如果管理表外业务,如何根据自身存款情况发放多少贷款,提出了一套逻辑监管要求。“例如商业银行需要根据不同种类的存款所对应的流动性参数来合理匹配相应的贷款类、投资类和同业类的资产。如果商业银行没有相应的存款基础,就不能拥有过多的资产。”他说。
他表示,“管理办法”更多体现出,商业银行要自己管理好自己的行为,在相关指标被触控以后,需要进行自我调整。如果没有做出相应调整,银监会将根据“管理办法”提出的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对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中,“管理办法”设定了流动性缺口率、同业市场负债比例等监控指标。据经济观察报了解,这些作为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具体经营的管理,由此监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具体变化情况,而没有设定具体的监管指标。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需要按月向银监会报送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但并未要求商业银行向市场公布。
虽然“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负债的稳定性提出具体要求。但面对复杂的局面,银监会或许难下监管重手。
复杂格局
在2013年中期,尚福林在一次会议中指出,近年来,不少商业银行对经营投行、基金、保险、租赁、信托、消费金融等非银行金融业务热情很高,有的已经通过设立子公司等方式。“国际实践表明,综合化经营是把双刃剑,可能带来服务能力、整体效益和竞争力提高的好处,也可能带来风险传染性、复杂性、破坏性加大等问题。如果子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集团应严格明晰其风险责任界限,避免风险兜底,防止风险蔓延引发更大的问题。”他说。“管理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并表管理,既要考虑银行集团的整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又要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对银行集团的影响。
根据央行副行长潘功胜的统计,目前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格局为:有9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7家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 11家商业银行设立或投资金融租赁公司,3家商业银行投资信托公司,3家商业银行设立消费金融公司,4家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控股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有3家证券公司持有3家商业银行股权。有4家保险集团投资控股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在商业银行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的壮大的背后有一个明显特征,即商业银行提供地方政府融资规模占比有所下降,但其资产负债表风险正向非银行机构转移。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披露的数据显示,在各类金融机构中,上行最为明显的是非银机构(信托、证券公司、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2012年同比增速接近7倍,而2013年前6个月规模就达到了74个亿,几乎与去年全年80个亿的规模相当。
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副行长用资产负债表、表外资产、表表外资产来形容当前商业银行的实际总资产状况。金融租赁公司就是表外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就是表表外资产。在他看来,这类金融公司才是真的“影子银行”。
一个现实是,商业银行通过自己设立子公司、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其他商业银行相互合作的形式,以“影子银行”的方式规避信贷额度管控和资本金要求的管理控制。
部分机构虽然受到监管,但监管水平和受监管程度仍远落后于商业银行发展的步伐。最终在以商业银行为中心,衍生出来一系列的“影子银行”,并且不断创造和以往不同的流动性局面并支撑着这个体系的运转。
前述商业银行赵姓高管认为,商业银行旗下的金融租赁、信托和资产管理公司多数要依靠所属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提供资金。如果依照传闻的“9号文”规则执行,这些银行系的金融公司都将受到严重打击。
“更为主要的是,很多地方政府项目都是通过非银机构进行融资,一旦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的归口管理或者要求压缩资产规模,这将直接导致更大的危机爆发。”他说。
管风险 放经营
受制于现实的复杂情况,市场对商业银行监管尺度的争议颇多。
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孙姓高管认为,监管的长期取向、目标与现实压力之间的矛盾,让银监会很难做出合适的抉择。
中国经济与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同步发展所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关系,使得银监会不得不考虑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和“影子银行”过多管理很可能出现流动性危机所造成的更大风险。
而从商业银行自身发展来说,2012 年以来,全球经济整体低迷,中国经济发展放缓,商业银行业的资产及业务规模增速较过去几年已经开始下降。同时,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加速推进,金融脱媒持续加剧,行业竞争日趋激烈。
此时,商业银行已经过了发展黄金期,现在的经营都是对存量资源的争夺。严厉的监管无疑会对商业银行发展造成更多阻碍。
在2013年底至2014年初,在银监会举办的各项会议以及会后发布的新闻稿中,“严格控制风险”、“合理规范经营”成为被提及最多的词语。
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副行长告诉经济观察报,银监会在2014年工作目标中提出的“商业银行强化业务条线管理,推行子公司、事业部制等专营机构模式,探索信贷、理财、同业、投资、私人银行等业务分类管理,推动业务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的工作目标”,是对商业银行提出的核心要求。“银监会不会在具体业务经营上过多为难商业银行。但前提是,要树立各项业务可能的风险,不要影响到银行业系统的稳定。”他解释道。
对于2014年如何加强流动性风险的防控,银监会在2014年银行业工作会议指出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认识货币总量控制的长期性,及早调整流动性风险偏好。二是提高资金来源稳定性,牢固树立量入为出的资产业务理念,加强主动负债管理。三是加强同业、理财和投资业务管理,调整资产结构,合理控制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四是认真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密切关注货币市场动向,做好应对预案。(史尧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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