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P2P平台被暂停 或因银行兑付凭证涉平台担保
107号文框架下的影子银行监管思路早在文件下发前开始发酵,监管对银行平台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持谨慎态度。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招商银行(600036,股吧)在2013年9月上线P2P平台业务(小企业e家平台投融资业务)后,已于11月被暂停该业务平台。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该行官方网站的上述P2P平台发现,“投资项目”推介栏已经由原来的亮色变为灰色,具体项目链接也已经失效。
“监管提了一些意见,暂时不能做了。”一位知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证实,“2个月前就没有新的融资项目上线了,之前投过的存量项目继续正常运行,不会受影响。”
招行P2P平台信息显示,自2013年9月18日以来,已成功完成8单项目融资,融资总额达1.49亿,单笔融资额最低58万,最高达5000万,投资人预期年化收益率在6.1%-6.3%。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目前,招商银行正在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监管还没有表态,不说可以做,也没说完全叫停不能做”。
或因“银行兑付凭证”
招行相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该行小企业e家投融资平台业务是在监管报备后开展的。而2013年10月14日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带队“一行三会”等相关部门在深圳调研互联网金融,考察招行该平台时,“没有做任何表态”。
2013年11月25日,在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人民银行条法司相关人士对P2P平台业务风险明确指出三条红线,“应当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据一位深圳银监局人士透露,招商银行P2P平台业务被暂停的主要原因,正是平台担保问题;不过该信息未得到招行证实。
据了解,招行此前在推介新项目时的信用认证均标注“本息安全”,通过“安全对接银行兑付凭证”保证投资人一定比例的资金兑付。
“由银行兑付凭证有效支持融资方按时归还本金、利息,即银行兑付凭证到期后,融资人将得到由银行兑付的确定资金。”招商银行如此解释银行兑付凭证。
“在还款来源与银行兑付凭证挂钩的项目中,投资者在认购时可以领取同样期限的银行兑付凭证,到期后若借款逾期,投资人将得到银行兑付的一定比例资金。”据知情人士表示,该行P2P平台上的融资方大部分都是招行小企业存量客户,此前与招行有过不同程度的业务往来。
为了避开平台提供担保的规定,招行小企业e家投融资平台委托北京金科信安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通过第三方发放银行兑付凭证。
“融资企业开户后,招行都有该企业一定的抵押物、应收账款权利或其他资产,银行根据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给融资方开出相应的兑付凭证;但兑付凭证不是直接向投资人发放,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上述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按正常流程来讲,无论企业经营如何,投资者通过融资方在招行的抵押物或相关资产权利拥有兑付凭证,最后的本金和部分收益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对于平台担保与银行信用中介的关系,一位不愿具名的股份制银行高层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兑付凭证就是银行承诺一定比例的兑付,类似于具有担保承诺的信用证业务,必须在银行日常业务管理范围内;尽管表外业务的或有风险与表内的信用风险有所区别,但也必须进入财务报表,同时明确银行承诺兑付的比例和相应承担的风险,否则很容易打擦边球把表内信用风险转移到表外。”
多家银行跟进研究P2P
继招行之后,有消息称农行、浦发、广发等银行也在研究开展P2P平台业务。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农业银行已专门抽调人员成立“互联网金融推行办”,负责P2P平台的筹备工作;广发银行也曾通过媒体表示,新升级的网络金融部也将打造P2P平台作为业务发展方向之一。
尽管多家银行对P2P平台业务蠢蠢欲动,但除招商银行外,商业银行从事P2P平台业务却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2013年底,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试点推出“中银投融资服务平台”,该平台以中行网银为会员端入口,由客户经理、理财经理、产品经理、平台经理为会员提供服务。其中一类专业产品“结构化投融通”是银行为优质企业及优质项目提供“一对一”的多元化融资选择,引入单一机构或高端个人资金,这与一些主流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业务性质有些类似,中行这一举动也被视作四大行正式涉水P2P之举。
然而,与招行小企业e家投融资平台相比,中国银行的“中银投融资服务平台”仅是信息推介平台,并不具备线上交易功能,同时该融资平台仅面向中行特定客户开放,对投资者有严格的限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P2P平台。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中行深圳分行也一直否认该平台为P2P平台的说法。
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传统金融机构业纷纷研究对策。然而,对监管而言,互联网金融也属新兴业务形态,相关监管政策也在研究中。目前,监管层对传统商业银行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仍持谨慎态度。
据了解,由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的107号文在鉴定影子银行范围时,明确把新型网络金融公司划归为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结构,把“部分理财业务”划归为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均属影子银行范畴。
一位监管层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在深入调研和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前,央行和银监会对互联网金融都持谨慎态度。”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