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规范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导读:《通知》指出,银行申请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时,应首先进行联调测试。申请进行联调测试时,银行总行应填写《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测试环境接入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提交总局或分局。总局或分局技术部门在征求业务部门同意后,向银行开放测试用户。
为进一步便利和规范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根据《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下发了《关于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银行因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申请将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时,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全国性银行”)应由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申请,由总局负责接入审核工作。二是上述全国性银行以外的其他地方性银行和外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负责接入审核工作。三是银行经验收合格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后,其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于总行授权其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后30日内,按照《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分局备案。
《通知》指出,银行申请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时,应首先进行联调测试。申请进行联调测试时,银行总行应填写《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测试环境接入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提交总局或分局。总局或分局技术部门在征求业务部门同意后,向银行开放测试用户。
银行开展联调测试后,总局或分局技术部门应当根据《办法》规定,严格审查银行提交的技术材料及其联调测试情况,对其进行技术审查。
银行完成联调测试并通过技术审查后,由总局或分局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对其开展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银行总行方可向总局或分局提交正式接入申请。
《通知》还要求,各分局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审核工作的内部约束和监督,在办理具体手续时逐项审查、填写并留存《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审核表》,并在批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的同时报备总局。
各分局应对银行开办的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加强非现场监测,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并按年对辖内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总结。
(作者:万荃)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