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城市消协呼吁:房产评估费应由房贷银行出
昨日,北京、武汉等18城市消费者组织联合建议,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等金融信贷机构应主动承担房产评估费,同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废除约定条款,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规范房地产信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现阶段,国内部分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审批房贷时,一般会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的具体数额。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原则上由商业银行承担,或由贷款当事人约定承担。但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要求贷款申请人承担评估费的现象非常普遍。
18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部分商业银行转嫁房产评估费涉嫌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申请人在信贷合同中属金融消费者,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要求申请人只有在交纳评估费并对抵押物做评估的情况下才可继续申请贷款,其实质是利用强势地位要挟贷款申请人,剥夺了贷款申请人信贷公平的权利,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8家消费维权单位建议:相关机构应坚守原则,自觉承担房产评估费。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在个人购房信贷中靠挣取利差盈利,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是其降低风险的必要措施,抵押物评估费是信贷成本的一部分,理应由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承担。
在现实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商业银行利用其强势地位,将约定条款作为通例,刻意回避承担评估费的原则条款。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将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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