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钢贸圈再爆纠纷案 浦发交行等卷入
焦点一:谁是票据最终持有人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中冶赛迪和浦发银行谁才是涉案票据的最终持有人。按照中冶赛迪的说法,自己因交易对手合同诈骗,无法实现交易对价,所以自己才是最终持有人。
不过,庭审时在法官的追问下,中冶赛迪也表示,自己申请时所说的遗失并非通常理解的从自己手中丢了。
当法官问及,中冶赛迪在2012年8月17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之后,本案的承兑汇票,是否在自己手里遗失时,中冶赛迪予以了否定。并且声称自己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之前,并未持有涉案汇票,而且也不知道这张汇票的去向,被警方刑拘的交易对手公司也没有把汇票还给他们。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当法官问及“这张汇票当时是交付了,没有真正地遗失,是吗?”中冶赛迪并没有正面回答,仍辩称没有在自己手里遗失。
原告方浦发银行认为自己才是最终持有人,并当庭出具了涉案汇票的原件,且背书清晰。同时指出,被告中冶赛迪已完成了出票行为,已经无法作为最终持有人,且虚构了挂失理由,具有明显恶意。
被告中冶赛迪表示对该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是浦发银行武汉支行没有履行谨慎的原则,交易后不再对票据状态作出审核。
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陈广律师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从现有资料来看,浦发银行武汉分行或是票据最终持有人,中冶赛迪的理由或难成立。
焦点二:申请票据遗失的理由
庭审时,原告浦发银行武汉分行与第三人荥阳利丰村镇银行,均对被告申请遗失理由不满,认为被告中冶赛迪在已经将票据转出后,还虚构事实,恶意向法院申请挂失。
被告中冶赛迪则辩称,自己也是在合同诈骗的情况下,将票据错交给了交易对手。
然而,面对法官的询问,中冶赛迪也称,自己在2012年8月17日向法院申请票据遗失时,并未将前文所述卷入诈骗案等背景告诉法院。当日向法院递交的申请书,申请理由写的是:该票据出票后,不慎被申请人遗失。
法官提问中冶赛迪:“你们明明已经知道该票据交给了交易对手,为什么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时,没有把这个情况和法院说清楚?”
中冶赛迪辩称,由于法院没有追问背景事实,同时自己也觉得无关紧要。
原告浦发银行武汉分行辩护律师认为,中冶赛迪证明自己是合法的公示催告申请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事诉讼法》对于最后实施公示催告的最后持票人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被告遗失、或票据本身灭失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但本案的被告中冶赛迪已经完成了出票行为,他不是最后持票人,他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向出款人虚构丢失,申请公示催告具有明显恶意,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辩护律师辩称。(裴文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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