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再提综合化经营试点 两类模式同步推进

2013-01-16 08:38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并重,仍难改综合经营趋势。近日,银监会在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为了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将“审慎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

  这是监管层在2012年发布《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金融十二五规划》)之后,再一次提及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2012年9月,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金融十二五规划》称,引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明确综合经营战略、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

  实际上,中国金融业机构早已在综合化经营之路上探索,而今已渐成雏形。“当前,中、农、工、建、交等国有银行已各自拥有了证券、投行、保险、租赁、基金等公司,除这种以银行控股实现综合化经营之外,政府正在推动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深化改革,办成真正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中国银行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宗良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

  综合化经营渐成雏形

  按照此前相关金融监管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牌照类非银行业务已在规范中推进,多家试点商业银行已经投资设立或入股了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2011年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则进一步提出了“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我国牌照类非商业银行业务将有更大的发展。

  截至目前,我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已渐成雏形。其中,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建行都已成立证券、保险、租赁、基金类公司。而且工行、中行、交行已拥有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中行、交行则拥有资产管理公司;建行、交行拥有信托公司;农行、交行拥有财务公司;中行还拥有投资公司及消费金融公司。

  除五家国有大行之外,浦发银行拥有租赁、基金管理公司;兴业有证券、租赁、信托公司。

  “这种模式是商业银行自身直接开展的非牌照类非商业银行业务;还有一种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业务特点,商业银行自身不直接从事,而是通过建立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金融集团,通过附属公司开展牌照类非商业银行业务。”宗良称。

  “从总体上看,五家国有大行将会进一步实现综合化经营,这种模式是通过银行控股其他金融类企业。《金融十二五规划》指出,引导试点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和比较优势选择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并强调中信及光大将从金融控股模式实现综合化经营。”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丁建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当前正在开展的光大集团重组正是监管层组建金融控股公司重要举措。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一般专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各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受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其业务、财务、法律人格独立,避免了风险在公司内部传递。

  选择合适模式稳步推进

  在丁建臣看来,当前两种综合化路径并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因此监管层选择共同推进。综合化经营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的重要利润来源,由于各银行所处的外部监管环境、自身的成长历程及战略定位不同,它们综合化经营的程度、侧重的业务均有所不同。

  “商业银行从事牌照类非商业银行业务必须选择适当的模式。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和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是国际银行业选择的最主要模式,这两种模式在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作用没有明显差异,且都有成功的实践者。”宗良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选择何种模式实现综合化经营,与公司的发展历程、企业文化,以及所在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和监管环境密切相关。

  当前,我国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基金等非银行业务发展较快,但相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其规模仍相对较小。因此,我国综合经营银行集团的业务和收入仍将主要集中在银行业务,非银行业务仍处于从属和相对次要的位置。

  “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会形成银行子公司‘尾大不掉’、集团各业务难以协调的情况,再加上我国金融机构还欠缺非经营性控股的经验,其总体成本过高。特别是对一些大型的商业银行而言,银行业务的核心地位是无法动摇的,即使形式上采取了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实质还是经营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宗良称。

  分析称统一监管是趋势

  那么,综合化经营是否会带来系统性风险?分业经营下,银行、保险、证券之间存在着“防火墙”,某一个部门或行业出现问题,不会向其他行业扩散进而导致危害加剧升级。当前,我国金融机构仍是分业监管,金融机构在向综合经营迈进时,是否会存在监管真空或监管过度?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金融业务的趋同性和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非体制因素影响金融监管的协调性与监管效率,造成监管效率低下,货币政策管理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内在冲突和矛盾。”丁建臣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我国若仍用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可能会人为地把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银行与证券、保险市场隔断,并导致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下降。而银行业综合经营之后,如何识别风险能力,规避监管套利也将给监管层带来新的考验。

  此外,《金融十二五规划》还明确指出,加强综合经营机构的并表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金融业综合经营风险监测体系和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合理确定各类业务的风险限额和风险容忍度,制定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

  赵庆明认为,当前并不存在监管短板,各监管机构有效协调且存在联动机制,可以有效控制风险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宗良则指出,从长远来看,统一的监管模式将是未来趋势。

   (记者 胡群)

责编: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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